建隆三年(962),宋太祖更定窃盗律,开始对“贼盗”进行重刑。 宋王朝从建国始,“贼盗”问题就异常突出。为维持社会安定,统治 者对贼盗实施重禁。 据《宋刑统·贼盗律》,宋代的贼盗罪包括谋反、叛逆、谋杀、劫囚、 造畜蛊毒、造妖书妖言、强盗、窃盗、恐喝取财等各种犯罪。太祖于建隆 三年(962),更定窃盗律,规定“赃满五贯文足陌,处死”。又对强盗持杖 行劫,明确“但不伤人者,止计赃论”。但后来又承认显德时规定的“持 杖行劫,不问有赃无赃,并处死”的敕条仍然有效。《宋刑统》所附敕 条,普通比唐律加重了对“贼盗罪”的惩处。然而,严刑峻法并未能制止 “贼盗”的发生,反而激起更大的反抗浪潮,为了摆脱困境,镇压“贼盗”,统治者更重其法。 宋仁宗在嘉祐七年(1062),颁发《窝藏重法》,将京师开封府及其所 属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对在此区内窝藏贼盗者,都从重惩处。正法开封 建时代采用特别立法形式镇压“贼盗”的先河。英宗于治平三年(1066)四 月五日,颁诏将京畿定为重法地区.规定“获强劫罪”,“死者以分所当得 家产给告人,本房骨肉送千里外州军编管”。治平四年,神宗明令肯定英 宗所立的重法。这就一改唐以来的“从轻原则”。神宗熙宁四年(1071), 立《盗贼重法》,不仅强调“重法之地”,而且更强调对“重法之人”的 镇压。另方面扩大了重法地的范围。到哲宗时又进一步扩大重法地区域, 重法之路已占全国二十四路中的十七路,《盗贼重法》在区域上已取代了 《宋刑统》的“贼盗律”。此外,还加重了对知县、县尉、捕盗官等治安 官吏的责任。 宋代统治者采取强制手段,实行重典治“盗贼”,而不是从衣食、政 赋、教化等方面解决根源问题,只能是治表不治本,最终也难以解决“盗 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