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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书梅
提要:宋代州级政府是地方行政体制的重要一环,而州级行政属官是佐助正副长官贯彻中央政令,处理日常政务,保证完纳税粮,尤其是办理日常司法政务的主要官员。宋代州级属官体制承袭于唐末五代,但又有较大的改组,呈现出人员减少,司法政务繁重等时代特点,在化解民间纠纷,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和加强宋朝的中央集权统治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宋代幕职诸曹官
宋王朝结束了唐末五代长期纷争的历史局面,重新确立了中央有效地统辖地方的中央集权统治体制,这一统治体制对后期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宋以后的中国封建社会,多民族国家的大统一局面成为历史主流,这种统一局面的维持与宋朝确立的文官治国体制有很大关系。在宋代的行政体制中,州级政权是中央治理地方的桥梁,它既是一个正式的和完整的地方财政级别,[①],也是地方最重要的司法审判级别,是有效地贯彻中央政策法令、维持地方统治秩序的关键环节。在州级政权体系中,知州(府、军、监)是长官[②],通判是副长官。[③]在正副长官之下,宋代州郡设置幕职、诸曹官作为行政属僚,辅佐长贰治理州政。此外,尚设都监、监押、巡检等军政属官,被称为州司兵官;设州学教授主管学校教育;并创设了管理各种仓场库务堰闸的监当官,担负财税征收及管理职能。[④]对于这些具体贯彻执行地方统治政策的属官体制,学术界关注较少。关于幕职诸曹官,目前只有龚延明先生在其所著《宋代官制辞典》中详列44目,考述其职源与沿革、职掌、品位、编制、简称与别名,为研究者提供了必要参考[⑤];朱瑞熙先生所著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也对幕职、诸曹官的设置、编制与人选、职权范围有简要概述[⑥]。但是,两书受体例所限,均未展开详细论述。因此,至今尚无一篇专项论文对此进行研究。限于篇幅,本文拟对州级行政属官主要指幕职、诸诸曹官的职源设置状况及其职能进行更全面深入的探讨。疏漏之处,敬祈赐教。
一、职源与设置状况
宋代州级行政属官由幕职官与诸曹官两部分组成。幕职官简称职官或幕职,主要由签判(全称是签书[署]某军节度判官厅公事)、节度(或防御、团练、军事)判官及推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诸职;诸曹官则有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司户参军。在文臣阶官体系中,这些职官与县令、主簿、县尉共同组成幕职州县官,又称选人,是文阶官中最基层的一部分。宋徽宗崇宁二年以前,作为实职差遣的幕职与诸曹参军同时也是阶官名称,崇宁二年以后,作为阶官的幕职州县官改变了名称,而差遣职名仅在宋徽宗大观、政和以后一度改变,南宋建炎元年后依旧。[⑦]
宋代幕职官直接沿用了中唐以后方镇幕府部分属官的名称。中唐以后,唐政府为了收拾安史之乱以后的残局,广置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等,其中节度使往往兼观察使、团练使及治所所在州的刺史等职,大州刺史也兼团练、观察等使。当时,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各开幕府,自辟属吏。据《新唐书》卷49下《百官四下》载:唐代节度使可配置的文职属官有行军司马、副使、判官、掌书记、推官、巡官、衙推等近30员。如果节度使兼观察使,又增置判官、支使、推官、巡官、衙推各一人;再兼安抚、招讨等其他使名,皆分别增置副使、判官等属员。当时,观察使可置副使、支使、判官等10员;团练使和防御使均置副使、判官、推官、巡官各一员,其中团练使再增加衙推一员。这些属官多是中唐以后所创,被称为幕府参佐,主要由藩镇长官辟署文臣担任[⑧],辟署以后须报请中央批准,中央政府认可者,颁发授官敕书,被属之官即成为国家官吏,凡中央政府未敕授者,则称“摄职”。这些幕府属官是唐末五代藩镇统治体制下地方政务的实际主持者,有的幕职本身就兼州县官。[⑨]五代时期,在最高统治者逐步加强中央集权的过程中,以节度使为主的藩镇统治体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宋初,藩镇统治体制迅速解体,宋政府确立了新的州、县行政体制,使府属官中以佐理军政为主的副使、行军司马等职变为散官,原来参预使府财政、司法、文书等政务并已成为主持地方政务主要成员的判官、推官、掌书记等职,被纳入了州郡属官体制中。由于节度、观察等使逐步变成了无实际职掌的阶官,宋代的判官、推官、掌书记、支使等职,虽然仍带着节度、观察、防御、团练等名号,但实际上与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等无关,不再是诸使自辟的属官,而变为主要由中央铨选部门统一除授的州(府、军、监)级政府属官。这些幕职官基本上不再佐理兵戎之政,而成为佐助知州、通判,治理地方政务,巩固中央集权的重要力量。
受唐五代影响,宋代州(府)有大都督、节度、防御、团练、军事(刺史)等不同的类别,这被称为“格”[⑩]。州格与按户口多少及地望的紧要性而划分的望、紧,上、中、下等级别没有直接关系,但决定幕职官的定额及名称。节度州既有州府名,又有军额,其幕职官中的签判、节度判官、节度推官、节度掌书记即以军额系衔。如杭州,建炎三年升为临安府,杭州和临安府是州府名;杭州在唐朝为镇海军节度使治所,宋淳化五年改称宁海军节度,这镇海军、宁海军便是军额。因此杭州的节度判官、节度推官全称为宁海军节度判官、宁海军节度推官,签判全称为签书宁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同时,观察判官以下则以州(府)名系衔,称某州(某府)判官、推官。如杭州观察推官,北宋时称杭州观察推官,南宋时称临安府观察推官。其余,在防御州则曰某州防御判官与防御推官,在团练州则称某州团练判官与团练推官,在刺史州者称某州军事判官和推官[11]。
宋代诸曹官除司理参军之外,直接承袭了隋唐时期州司佐官的三个官职,而隋唐时期的州司佐官则从南北朝时期的军府官“府佐”演变而来[12]。唐代,按制度规定,州政府的佐官及县官皆应由中央吏部负责依阙除授。但是,唐代后期,藩镇在自辟府属幕职的同时,往往派幕职、亲校兼摄所辖地区的州县职事,而不向中央申报阙额,严重侵夺中央的人事权力,致使地方州县治事权很大程度上掌握于武夫悍将手中。这种局面在五代诸帝削夺藩镇权力的过程中逐步发生了改变。其中,后周在收缴地方人事权方面最见成效。经过五代数十年中央与地方的激烈斗争,宋初统治者又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集权,为此,宋初的藩镇已不再具有同中央抗衡的实力,中央政府很快就成功地收夺了藩镇的人事权力[13],州司佐官与上述幕职官重新组合成州司属官,均由中央铨选部门统一任命。《新唐书》卷49下《百官四下》记载了唐朝陪都及大藩府,大(中、下)都督府,上、中、下州的属官配置情况。其中大都督府可设长史、司马以下属官21员,上州可置别驾、司马等18员,中州置13员,下州置11员。各州未必照制度规定的数额设置。如湖州(唐末五代已是节镇州),大历八年州官人数有:别驾、司户、司法各4人;长史、司马、录事、司士各3人;司田2人;司功、司兵、司仓、参军各1人,共30人,超过了制度规定。宋人称这种冗官局面是当时“兵兴多故,铨法紊坏”造成的[14]。
宋朝州县官的编制主要是根据所辖户口的多少及其职务的繁简程度而制订的,“凡员数多寡,视郡小大及职务之繁简”[15]。其中幕职官配备既受州府等级影响,还受“州格”的影响。诸曹官则主要受户口多少的影响。
宋制:“节度兼观察处置等使,官属之制有行军司马、节度副使、节度判官、节度掌书记、节度推官、观察判官、观察支使(有掌书记则省)、观察推官”[16]。事实上,行军司马、节度(防御、团练)副使与长史、别驾、司士、文学等官,在唐末五代演变的基础上,宋朝建立之初基本上已变成了不理政务的散官,或止授予贬降官。宋太宗时,若哪个副使、司马等官有必要参预公事,须诏令申明。真宗咸平三年四月又正式下诏:“诸州行军司马、节度防团副使、上佐、司士、文学、参军非特许签书者,不得掌事”[17]。此后这些官很少“签书州事”。一般情况下,宋代节镇府州置签判、判官、推官各一员,掌书记或支使一员,最多不超过四员,其余州军只设判官、推官各一员。根据现存的部分宋元方志,今将宋代东南地区12个州府的幕职、诸曹官配置情况列成下表(见下页附表)。
表中显示,宋代节镇州(节度州,因节度使常兼观察使,又称“两使”州)可以设置签判、节度判官、节度推官、节度掌书记,观察判官(很少置)、观察推官(原称观察支使,有掌书记不并置)等职官,一般只任命3—4员[18]。两使之外的其余州军,一般只置判官、推官各1员,宋代幕职官主要由选人担任,但是州府的首席判官或由京朝官担任,称签书某军节度判官厅公事,或签书某州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19]。凡不设通判或减罢通判的州军,多将判官改为签判,“小郡推、判官不并置,或以判官兼司法,或以推官兼支使,亦有并判官窠阙省罢,则令录参兼管”[20]。即幕职诸官各州不一定备置。边远小州军,也有不置幕职官者。如广南西路高、融二州,在仁宗时,皆不置推判官,其中高州置司户参军一员,兼录事参军、司法事;融州置司理、司户参军各一员,分兼录事参军、司法事。两州司户参军皆兼本州推官厅公事[21]。
附表还显示,与唐代州司属官相比,宋代行政属官的定额大为减少。司马、别驾成为散官,司功、司仓、司田、司兵、司士诸参军皆不再置。各州府普遍设置的诸曹官是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司户参军四员。节镇州与军事州差别不大,只是少数大州府设两名司理参军而已。不仅如此,表中所列州府都是南宋时经济较发达的藩府要郡,其余小州军所置诸曹官与幕职官一样,也是不必备置的。宋太祖开宝三年的省官益俸诏规定:四川境内,“诸州凡二万户者,依旧设曹官三员;户不满二万,止置录事参军、司法参军各一员,司法兼司户;不满万,止置司法、司户各一员,司户兼录事参军;不满五千,止置司户一员,兼司法及录事参军。”[22]
两宋基本上遵守了这一设官原则,但也有补充规定。如乾兴元年,诏诸州皆置录事参军。天圣元年,流内铨言,“先准敕,诸州无录事参军者凡六十七处”,皆置录事参军,以改变当时司法、司户兼录事参军的局面[23]。但边远小州仍有不置者。如前所述,高州仅置司户参军一员,融州置司理与司户共二员。另如成都府路的缘边州茂州,“旧有教授、司户各一员,教授兼签厅职事,与司户同佐郡政”,后教授员阙被省罢,“在州文吏止有司户,仓库、狱讼丛于厥身”,经知州申请,嘉定元年始省罢本州同知鸡宗关一员,增置推官一员[24]。
自北宋至南宋,除具体州军因地理位置的变迁(如江淮间州军由内地变为缘边与敌国交界处)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或从军升州、由州升府,或由军事州、防团州升节镇等变化引起职官设置的局部变动外,幕职诸曹官的编制在制度上变动不大。政和二年之前,全国不超过二千员。只是在北宋末年宋徽宗政和以后的十余年间,曾大幅增员。徽宗崇宁四年,已命诸州县仿照尚书省六部分设六案,曰士、户、仪、兵、刑、工诸案,但“官名犹未改也”[25]。大观二年,又“诏诸州依开封府制分曹建掾”,遂将原来已有幕职官与诸曹官统一改称某曹参军,即改判官为司录参军,推官为户曹参军,录事改士曹兼仪曹参军,司理改左治狱参军,司户改右治狱参军,司法改议刑参军。各州因设官员额有别,并不整齐划一。如,福州是改签判为司录参军,节度推官为户曹兼兵曹参军,观察推官为刑曹兼工曹参军,录事参军改为士曹兼仪曹参军,司户改为治狱参军管州狱,司法改为议刑参军,左司理改为左狱参军,右司理改为右狱参军。[26]
大观改制只是职官名称的改变,基本没有增加编制。到了政和二年九月,由于冗官问题严重,此时吏部四选待注官四万三千多,而可注官阙仅有一万四千多,众多官员待阙或居闲职,政府为“革员多阙少之弊”[27],便借口“诸州六曹参军置员多寡不称,立定左右治狱参军名称非古”,下令仿古制复置六曹掾。于是每州司录参军之下,仿唐制分置士曹、户曹、仪曹、兵曹、刑曹、工曹六曹参军,六曹参军各配置新的属员曰“掾”。各州军普遍增置属官编制,如西、北、南三京即河南、大名、应天府,府属官由原来的11员、9员、10员皆增置为15员;其余州府也根据政务的繁简程度增添员数。如原来的“大藩五十二处,并繁难旧九员共四处,今置一十三员”,“旧七员、八员共四十六处,今置十员”,以下依次递减,至“旧二员、一员事简共十四,今置三员”;士曹一员兼仪曹,兼推勘公事,户曹一员兼兵曹,刑曹一员兼工曹兼管检法议刑。[28]这次改革,全国新增官阙541处,吏额亦增三分之一。政和三年,又“以参军起于行军用武,非安平无事之称”,下诏改诸曹参军依次为司录事、司士曹事、司户曹事、司仪曹事、司兵曹事、司刑曹事、司工曹事[29],以上为曹官。士曹掾、仪曹掾、刑曹掾等以为掾官,二者并称曹掾官。
这次变革从政和二年(1112)至建炎元年(1127)12月宋高宗下诏曹掾官复行旧制,增加州郡官员额的时间共计15年,若从大观二年(1108)改名开始至建炎元年复旧官称为止也不足二十年,加以两宋之交的战乱,这次变更的影响并不大。南宋诸州正员属官仍然不多。但是添差官特别是居官而无职的添差不厘务官、宫观官、待阙官却大量增加[30]。
二、主要职能
宋代州政丛杂,军政、民政、财政、刑狱、上下文移、赈恤灾伤、布宣教化、察举官员,无所不与,“以一守令之身而下兼众曹之事,非材闳力钜,谁与共此凛凛哉。”[31]特别是刑狱繁多、财税任务重的州郡,知州、通判不能事必躬亲,必须借助属官才能有所作为。
(一)幕职诸官及其职能
总体上,宋代幕职官“掌助理郡政,分案治事,其簿书、案牍、文移付受、催督之事皆分掌之。凡郡事,与守亻卒通签书”[32]。即,幕职官和通判一样,每日赴长官厅议事,并签书当天的公文,参预议定主要州政,更多的是审理各类刑事和民事案件。朱瑞熙先生在其前引书第307页称之为“知州和通判的助手”。
1、判官与签判
唐代判官是藩镇使府中位次副使的重要属官,“判官二人,分判仓、兵、骑、胄四曹事”。[33]宋代判官,基本不理兵戎之政,而以佐理行政、司法、财政、监察等为主要职责。一般大州置二员,小州一员或不置,主要由选人担任。太平兴国四年八月,“太宗以诸[诸字原误作宿]州戎幕缺官,选朝士补之,俾分理事,且试其才”,首批派遣15名具有朝官官阶的文官出任诸州节度判官。因为是朝官出任,所以他们的差遣职名是签署某军节度观察判官,后简称签判。这是宋代签判创置之始[34]。此后,凡京朝官出任判官者,便称签判,选人充任者依旧称判官。签判与判官职能相当,被称为“郡僚之长”[35],地位在本州其他属官之上,可以代理正副长官之职事。
宋制,诸州“幕职官联事合治之地”称为“签厅”(或作“佥厅”,宣和三年前称都厅或使院),[36]因为知州、通判需与幕职官共同签署公文,因此,节假日,知州在此宿直。如苏轼前后两任知杭州,除夕之夜都在都厅值夜班,各留有诗一首。“签厅,官会集之所也”[37],幕职诸官“日集于都厅”[38],签厅是宋代州级主要行政官员联合办公之所,签判作为幕职之首,主持签厅日常事务。在不设签判之处,即由判官取而代之,或不设判官,则由推官等兼判签厅公事。
判官、签判的职责首先是协助本州正副长官处理政务公文,“斟酌可受理、可施行、或可转发、可奏上与否,以告禀本郡(州府、军、监)长官,最后裁定”[39]。此外,判官还具体参与以下州政:
①参与州级司法,录问详断由司理参军或录事参军已经初审的各类狱讼案件[40],预拟判决书,供长官裁定,狱案判决后,与长吏共同签押。在录问与签押等过程中,判官、签判均需对案情详加审察,以驳正冤狱。如冯元吉在任石州军事判官时,因“尝辨冤狱,活二人死”而受奖赏[41]。神宗时,著名理学家程颢签书镇宁军节度判官时,也曾“屡平反重狱,得不死者前后盖十数”[42]。如果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已判案件不妥,需移司别推,判官有时也参预案件的审讯勘断。南宋时一些地方官用刑不慎,“判官厅每每违法用刑,决挞之类数动以百计”[43]。签判、判官拟断的案例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存有多例。
②参与管理一州税籍户帐等。宋代,官吏、富强户等组成的形势户税籍由通判直接管理,无通判处则委判官。形势户版籍之外,一般税簿由录事参军掌管,判官提举。太祖乾德元年十月庚辰,诏令规定:“诸州版簿、户帖、户钞,委本州判官、录事掌之”[44]。此外,判官、签判也管理一些钱物。如前举程颢任签判时,“?库细务,无不尽心,事小未安,必与之(知州)辨,遂无不从者,相与甚欢”。北宋末年到南宋增收的经总制钱物,“州军委通判,无通判委签判拘收”[45]。如“复州签判厅主管诸司钱物,故蓄犬以警盗,名为防库犬”[46]。又如和州防御判官,主持签厅公事外,其一州“省司仓谷库、常平财谷,责于判官一人”。庆元四年始增司户参军一员,以分其责。
③负责一州差役及吏人管理事务。“判官为郡僚之长,本府趋走之吏,皆当屏息以听命”[47]。判官主持签厅日常事务,又负责户籍税帐,因此,与户籍有密切关系的差役法及州府所差用吏人的管理便归判官。苏颂在言役法之弊时称:“且州县色役,固有常规,不可顿阙,欲恤其困者,莫若为之择主辖之官也。夫主辖之官一非其人,则差使扰重,不得均济,……其签判、判官,系主辖衙司者”,衙司掌各州府衙前等的差遣与保明出职、责降官的编管等事,条例繁多,若不得其人,则上下均受其弊,因此苏颂要求应重视签判、判官人选。[48]吏人有过犯者,杖以下罪,判官可以向长吏“借杖勘决。”[49]
④监察其他州级属官与所属县官。宋代,判官的政绩由知通、监司考察,而判官以下属官的政绩由监司、知通与判官共同纠举,发现违法或不称职官员,判官须与知通共同签名上报。太祖乾德二年,即“诏州县官有昏耄笃疾不任从政者,令判官、录事纠举,与长吏同署,列状以闻。”[50]
2、掌书记与支使
掌书记之名始于南朝刘宋时。唐朝节度使下亦置,负责使府表奏书檄之事。除“掌表奏、书檄、朝觐、聘问、慰荐,祭祀、祈祝之文”外,还掌理有关军事、政事的文书写作之事,因此得以“行中参谋,关预军中机密”[51],是藩镇长官重要的文秘助手,被称为“节度之喉舌”。观察支使始置于唐,其职责既承担观察使府中的文字工作,更侧重府中军政事务。[52]二者皆由长官奏辟,是方镇长官重要的亲信私从。
宋朝立国后,首先限定掌书记的任职资格,各地不能再像过去那样“自初官除授”,今后须“历职两任以上、有文学者”,方许节度观察留后奏充。[53]太平兴国六年,诏令复置观察支使,“诸道节度州依旧置观察支使一员,资考俸料并同掌书记。自今吏部除拟,以经学及诸色入仕无出身人充,凡书记、支使不得并置。[54]此后,凡有出身人担任者为节度掌书记,无出身人担任者即为观察支使,他们的任命由过去的藩镇自辟改为主要由吏部派选人担任,其地位在“判官之下,推官之上”。
宋制,掌书记、支使职能相同,即佐助州长官完成州内的文秘、应酬等事务。宋初“凡节度使在本镇,兵仗则节度掌书记、推官署状,用节度使印;田赋则观察判官、支使、推官署状,用观察使印”。[55]掌书记、支使也参与本州婚田词讼等司法政务。如二程之父程王向,任润州观察支使日,有官户“挟权要势,与人争田,州守畏逼,嘱王向右之,王向弗为挠”。[56]但是,因为这两个职官只在节镇州设置,每州二职不并置,特别是仁宗朝以后支使被观察推官取代,有关掌书记与支使的史料较少,其影响不如判官和推官。
3、推官
一般情况下,宋代两使州置节度推官、观察推官各一员,其余州军仅置一员,所以,推官包括节推、察推、团练推官、防御推官、军事推官。其职责与判官相差不大,都是共同协助州长官处理州政,即“判官、推官掌受发符移,分案治事。”[57]在不设签判及判官之州军,即由推官主持签厅公事,或称之为推官厅公事。推官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推官与判官一样,每日赴签厅与长贰共同签署公文。在设判官、签判的州,推官只是从属地位,在不设判官、签判的州,推官即成为属官之长。如邵州签厅,原只有推官一员,孝宗淳熙二年十二月,始添差判官一员。
其次,参与州级司法。推官与判官共同参与司法案件的录问、签押与拟判,行使司法监察权。如太宗时,钱若水进士及第授同州观察推官,即曾设法纠正了录事参军错判的一桩人命案,使数人免死。[58]薛奎为隰州军事推官,也曾雪活冤狱,救活四条人命。另如南宋初年,范如圭授武安军节度推官。“始至,帅将斩人,如圭白其误,帅为已署不易也。如圭正色曰:‘节下奈何重易一字而轻数人之命’?帅矍然从之”[59]。绍兴末年,萧之敏为建康府观察推官,有杀人案“狱已具”,之敏“抗执不书”,也最终取得帅守认可。[60]
除办理本州狱案外,推官还常常被监司临时抽调,外出办理邻州案件,或本州他官已断而翻供的案件。如郁林州推官洪处厚曾被提点刑狱派去处理钦州大案。[61]而王相在淳熙初年任台州军事推官时,因决处州狱而闻名。[62]
③参与兴修农田水利、赈济灾伤等事务。
在宋朝兴修水利的高潮中,各地知州、监司固然是主力,推官也多预谋其事。如熙宁六年,前庐州观察推官江衍因在任日修治鉴湖有功,特诏循一资;前湖州观察推官邵光因根括温台等九县沙涂田千余顷,特与循二资,并注家便官。[63]
宋代统治者多重视荒政,每当发生灾荒时,地方长官都须亲自主持赈济,属官也多参与其事。如明道元年,江淮旱灾,政府开仓赈饥,江宁府观察推官元绛“躬自给视,饥病者数万皆得以济。”[64]
(二)诸曹官及其职能
宋制,幕职官之下常设的州级行政属官是录事参军(在府者称司录参军事,但南宋时临安府仍称录事参军)、司理、司法、司户参军。在官阶体系中,录事参军与县令并称令录;司理、司法、司户三参军称“判司”,与县主簿、县尉并称判司簿尉,系选人最低阶层。在职事官体系中,作为州郡属官,诸曹官分掌户籍、赋税、仓库出纳、议法断刑等政务[65]。唐末五代,诸曹官的职权多被使府幕职侵夺,宋代,其职能得到恢复,特别是其司法职能大大加强。但是,他们不须每日赴长官厅参预议事并签押公文,地位比幕职官低些。
1、录事参军
南朝晋、北朝后魏皆曾置录事参军,隋朝将它列为州郡属官,“掌句稽文簿,举弹善恶,监押牌印,给纸笔之事”。[66]唐朝因之,以录事参军为州府曹官之长,“掌正违失,莅符印”。[67]宋代录事参军仍是诸曹官之长,其职能是“掌州院庶务,纠诸曹稽违”。[68]
所谓“州院庶务”的“州院”在府曰“府院”,在军曰“军院”,是宋代诸曹官共同议事之处,与幕职官的签厅(使院、都厅)对应。诸州的“州印昼则付录事掌用,暮则纳于长吏”。凡“符刺属县”、“属县狱簿”,州院与司理院等皆用州印。[69]录事参军白天掌管州印,主持诸曹日常政务,居于其他曹掾官之首。因此,录事参军或被称为大录、都曹等。王安石在为魏昭永出任录事参军起草的制文中就称之为“出长州掾”。[70]
州院也是州政府主要监狱之一。由于录事参军参预鞫勘刑狱,狱案未决之前的涉案人员由州院管押,录参须对州院关押人的生死负责。例如,临安府的左、右司理院与府院并称为三狱,三狱“狱空”成为一些官员弦耀政迹的内容之一。而过去仅把州院、军院当作州军监狱,是片面的。
审刑判案是宋代录事参军重要的职能。宋太祖乾德三年七月,“始令诸州录参与司法掾同断狱”。[71]《神宗正史•职官志》则规定:州属官中:“录事、司理、司户参军,掌分典狱讼,司法参军掌检定法律。”[72]南宋臣僚仍指出:诸州录参、司理并系狱官,“录参以治狱为职”。[73]
录事参军最初只审理民事案件,后来也审理刑事案件。由于录事参军的司法职能相当重要,所以宋政府在委派参录时,就要求候选人“精彼刑书”。[74]
录事参军的另一重要职能是“纠诸曹稽违”,即作为曹掾官之长,担负监督劾察本州其他曹官及所辖诸县县官之责。“录事于古为州主簿……职纠录一郡诸曹、属县,上及太守丞贰,苟有过举,核无所避”[75]。熙宁年间,厉行新法,曾专为录参“立稽违差失,许法司纠举赏罚法。”[76]徽宗政和三年,又专为录参制定了纠举各官司失职的“簿”,以督促其勤于职守。诏令规定:“诸道监司置簿,应一路州司录事,各以其簿授之,将事之稽违,已经纠举者,具载其上,候逐司巡历到,检察漕案,对簿所记,考其勤惰。岁终诸监司参校,定为优劣,悉闻于上,以俟升黜。”[77]
此外,如前所述,录事参军还与判官一起掌领一州户籍税帐。录参与司户一起,分掌粮料院的给纳,并与通判一起监管军资库,军资库的簿书由录参与通判共同签署,以防知州挪用。[78]
2、司理参军
司理参军简称司理,又称理曹、理官、狱官、狱掾等,是宋代改造唐末五代使府武职属官而设置的主管州级刑狱的重要属官。五代时期,各地藩镇长官为控制地方司法,在各州设马步院,派亲信衙校出任马步都虞候、马步判官。这些武官主持系囚犯及审刑狱,高下其手,恣意杀人。宋朝立国之初,沿旧制设马步院、子城院,负责系囚及审讯狱案。建立宋朝的赵匡胤兄弟立志以文治化成天下,开宝六年七月,下诏改马步院为司寇院,不再派用武臣,而是选派新及第进士及与选人资序相当的文臣出任司寇参军。太平兴国四年十二月又下诏“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以司寇院为司理院。令于选部中选历任清白、能折狱辨讼者为之。”同时“又置判官一员”,选“有干局、晓法律、高赀”的衙校为之。[79]雍熙三年,进一步规定,司理判官也改由士人担任,此后,司理院、司理参军成为有宋一代管理地方刑狱的重要部门和官吏。
宋代司理参军专掌刑狱,“掌狱讼勘鞠之事”,“专鞫狱事”,“专于推鞫研核情实”,[80]而不兼他职。如雍熙三年,诏“司理,司法不得预帑藏之事”,[81]端拱元年又诏“诸道州府,不得以司理参军兼莅他职”。[82]这与宋代其他州县官兼领诸多方面职务相比,实属少见。司理院与州院同是一州法定的审判机构。由于宋代实行职事回避制,所以,司理院审理的案件在犯人不服时,即移送州院重审;而州院审理的案件在犯人不服时,则移送司理院重审[83]。司理参军不但受知州委托审讯案件、管理监狱,还有权复察其他已结案件,以洗冤狱。北宋名臣范仲淹任广德军司理参军时,“日报具狱与太守争是非”[84]。周敦颐任南安军司理时,“狱有囚法不当死,转运使王逵欲深治之,先生与之辩,……逵悟,囚得不死”[85]。北宋末年,黄葆光任齐州司理,到任后“阅狱囚枝蔓者,一夕遣数百人,通判以为疑,视牍,无不当者”[86]。由于要审理狱案,复察案情,所以,司理参军还负有验尸等司法检验职责。《职制令》规定:“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87]。“在法,检验之官,州差司理参军,县差县尉。”[88]
在对狱案的复审过程中,司理参军可以与监司、郡守“争衡是非,收平反之效”,[89]可见其重要性。故当时人说:“凡县邑之民,事不得其平者则平之于尹;尹之不能平及事之大者,咸得平之于守;守视其事之小者立决之,其大者下于理官,理官得以考其情而弃之、杀之。故曰:守之责不若理官之重”。[90]
3、司法参军
司法参军简称司法,又称法曹、法掾、检法、法官等。唐制,司法参军事“掌鞠狱丽法、督盗贼、知赃贿没入”[91]。宋代录参、司理皆主持司法审讯,司法参军的鞠狱权被取代了,督盗贼之职则被巡检等武臣擅有。司法参军所剩的主要司法职能是在录事、司理参军等审理案件后检出适应的法律条文,以供判决时照用。条令规定:司法参军只负责检出法条,不许提供判断建议,但是在检法议刑的过程中,有些官员还是能够“奉三尺律令”,[92]协助知州纠正冤案,甚至纠知州之失的。因为中小州军诸曹参军不备置,在不设录参及司理之州,司法参军可兼任录参或司理之职;在州院和司理院已审案件被翻异别推时,司法参军也可以担任重审官。因此,司法参军仍较多地参与了州一级的司法活动。如李承之,进士及第授明州司法参军,“郡守任情纵法,人莫敢辩,承之独毅然不从。守怒曰:‘郡掾敢如是耶?’承之曰:‘是在公,自断可也,若在有司,当循三尺法’。守惮其言。”[93]杨时曾为处州司法,“烛理精明,晓习法令,有疑狱,众所不决者,皆立断。与郡将议事,守正不倾。”[94]陈禾初仕为郓州司法,也“直死囚之冤”,且“治狱多平反”。[95]如果司法参军检法有误,据以判断的案件发生了错判误断,被监察官或上级官员驳正,则司法参军与鞠司官均受处罚。
除检法议刑外,司法参军还被赋予了一些理财职能。史称:“祖宗时,有会计录,备载天下财赋收入,有帐,一州以司法掌之,一路以漕属掌之,驱磨申发,赏罚条置甚严”。[96]此外,司法参军也“兼管诸库”,参与管理常平仓与义仓、均平差役、兴修水利等事务。
4、司户参军
唐制,司户参军“掌户籍、计帐、道路、过所、蠲符、杂徭、逋负、良贱、刍藁、逆旅、婚姻、田讼、旌别孝悌”[97]。与唐相比,宋代司户参军职责范围大为缩小,仅“掌户籍赋税、仓库受纳”[98],以及与户籍关系密切的婚田词讼。宣和四年,两浙转运副使奏:“本路财计,系诸州户曹专任其责”[99]。宋代房屋出租业及旅店业已相当发达,管理这一物业的机构称楼店务,又称左右厢店宅务,最初置于京师,后推广至诸郡,所收官屋、邸店房廊钱,由司户参军掌之。尽管如此,由于宋代实行土地私有制,赋役征收以资产为本,户口管理的重要性不如唐以前,加之录事参军、判官与通判直接掌管户帐、税籍,司户在这方面的作用大为减弱,多数司户掌管州仓而已。
此外,司户参军往往参预审理有关婚姻、户籍、田产争议等方面的民事诉讼案件。在小州军诸曹官不备置时,司户参军可兼任录事参军或司法参军之职事。按绍兴诏敕,司户参军必须“同书狱事”,[100]签书狱事,就应对狱案办理的正误负责。在婚田诉讼案中,司户参军参与亲属继承关系的核查、田产契约真伪的检校,或直接拟定审理结果,这类例证在《名公书判清明集》的案例中都有保留。[101]
三、小结
从上述宋代州郡行政属官的设置及其职能看,宋代幕职、诸曹官的特点有以下三点:
一、与唐朝州官相比,宋代地方行政属官人员有所减少。如幕职诸官由数十人、十数人减为不超过五人,诸曹官由六曹参军且每曹不止一员减为五员以下,一般各在四员以下。行政属员的减少,首先是因为宋代州级官员的职能有了专项分类,幕职诸曹官以与百姓接触较多的税籍、狱讼、赈灾等为主要职能,所以被称为亲民官,在幕职、诸曹官锐减的同时,宋代负责巡警捕盗与缉私的巡检,[102]负责盐酒香矾等专卖收入与商税征收的各类监当官以及由员多阙少问题引起的不厘务添差官、宫观官、待阙官、权摄官等皆大量增加,巡检官与监当官的增设从不同侧面反映出宋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特征。其次,宋代地方行政属官减少的原因在于宋朝中央集权的高度集中。宋代军权高度集中,作为作战部队的禁军直接归枢密院、三衙与皇帝控制,其管理系统与地方无关。厢军虽归地方使用,但其指挥官自成系统。由于地方长官军权的削弱,不但幕职官少了,隋唐时刺史辖下的州佐官中的司兵参军、参军事等不再设置。宋代财权高度集中,路有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等代表中央直接担负理财职能,在州中,财税收入与支出多倚办于知州、通判,加之宋代不再象中唐以前那样由国家推行均田制而是土地自由买卖,所以州属官中司仓、司田参军等不再设置。宋代人事权也高度集中,凡朝廷命官皆由吏部或宰相府统一铨选、考核、奖罚,地方官虽有荐举、劾察官员的权力,但辟举属员的权限缩小了,所以司功参军不再设置,贡举、荐士由长官亲自负责。
二、从宋代幕职、诸曹官的职能看。南北朝至唐代,地方上均有管军府官与理民州官之分,宋代则合二为一,州长官如知州、通判全称为知某州军州事、通判某州军州事,其“军州事”的“军”指军政,“州”指民政,表示兼理军民之政,知州也确实对本州驻兵负训练教阅之责,有战乱则系指挥官,但是宋代幕职官虽带节度、防御、团练、军事等名,实际上已与诸使无关,基本上不理兵戎之务,诸曹官虽带“参军”之称,也并不参与军事。其次,由于财权集中,幕职诸曹官理财职权也较小。与此形成较大反差的是,宋代幕职诸曹官的司法行政事务特别繁重。这一方面说明宋代土地私有制发展、商品经济发达,人们的物权观念、法制观念迅速增强,宋人被称为“好讼”,打官司者多,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宋代阶级矛盾的尖锐复杂,以及宋政府对法制的重视。
宋代最高统治者非常重视法制对制止犯罪、稳定社会、巩固统治的作用,重视官员法律素养的培养和提高,[103]对不依法办案、出入人罪者有专门的处罚条例。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能分工上都作了精心设计。宋代县级政府审理裁决日常民事案件及杖以下刑事案件,徒以上刑事案件在审理以后须将初审情况上报州政府,由州级司法行政官员审理。州政府受理县政府呈报的刑事案件、本州治所内发生的各类案件,同时也受理不服县官裁决而上诉的民事案件。因此,宋代地方的司法重任便落在了州官身上。一般州政府内有两个审讯狱案的常设机构,即州院和和司理院,有些地方还有幕职主持的当直司,这些是负责审讯犯人的鞫勘(推勘、勘断)机构,或称推司、狱司、鞫司。司法参军被称为检法官、谳司,根据审讯结果依照犯罪情节负责为鞫司检出适用的法律条文,供鞫司官断案时照用。在一州不同时设置录参、司理与司法时,由他官代替其职,而不允许一个官员在同一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既是审讯官,又是检法官,这一制度被称为“鞫、谳分司”[104]。如宁宗嘉定五年,信阳军只设司理院,军院无正官,以判官兼录事和司法参军。吏部即指出,“信阳军判官,既兼司法检断,难以又兼军院鞫勘,委以职事相妨”,遂为之增设司户一员,兼录事参军,主持军院。[105]
除鞫、谳分司外,宋代州级司法还实行录问制度。在录参、司理初审之后,一般徒刑以上的案件还要履行录问(虑问)程序,录问官须选派没有参加过同一案件审讯的、依法不须回避的其他官员(不干碍人)担任。宋初一般由判官一人录问,真宗咸平五年规定,凡是人命要案,必须由知州、通判、幕职诸官共同录问,称为“聚录”。大辟罪同案犯在5人以上者,还须差邻州通判或幕职官,再行录问。[106]录问时,录问官当面向案犯陈述罪状,犯人亲自伏法并签字画押,如果录问时犯人称冤、翻供,则“移司别推”,重新选派未参与过同一案件审理的“无干碍”官员审理。幕职诸官在这一录问过程中有纠正错判误判的职责。录问无异词,长官认可后,通常由推官、签判或判官依照司法参军检出的法律条文,拟写出案件的判决书,称为“拟判”或“书拟”,然后依次由幕职官、通判、知州签押,并加盖公印方能结案。在签押时,如果幕职官对这种已结案的“具狱”有不同意见,还可以与长官争辩,以正其冤,雪活冤狱者有奖。否则,若将来大辟案被监司或中央司法机关发现有冤情,则“元奏断”官(鞫司断官)、“定夺”官(法司检法官)、“签书官员”(录问官,即幕职与正副长官)皆在受罚之列。[107]这是宋代法制进步的表现,也是州级官员狱讼职能特别突出的原因。
三、存在的问题。宋政府虽然重视地方政治,选用京朝官出任州级正副长官与大县知县,并为户多事繁的大州要府配备精强能干的录事参军与司理参军等,吏部为幕职诸曹官规定有详密的差注条件。但是,宋代县级政府官员配备很少,不得不大量依靠吏人参预司法行政,州级官员所断狱案多是在县官初审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州级官员中,幕职诸官特别是诸曹官多由新及第进士初出官者、或进纳出身、或吏胥出职、或老于选调的各类无出身选人担任,其中精通法律并坚持依法办案,勇于有为,敢于与长贰争辨是非的幕职曹官是少数,多数人在任无所作为,甚者仰承监司、郡守的旨意,“视监司郡守颦笑以为轻重”,[108]或将职事付之胥吏,其结果是“州郡小大之狱往往多失其平”。[109]
(2000年6月初稿,2001年10月修订)
(原载《中国史研究》2002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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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阅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二章,第4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7月版。
[②]参见苗书梅《宋代知州及其职能》,载《史学月刊》1998年第6期。
[③]参见苗书梅《宋代通判及其主要职能》,载《河北学刊》1990年第2期;王世农:《宋代通判论略》,载《山东师大学报》1990年第3期。
[④]参见苗书梅《宋代监当官初探》,载《宋史研究论文集》,云南民族出版社1997年12月。
[⑤]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十编之三《幕职与诸曹官门》,中华书局1997年4月版。
[⑥]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第五章第一节,人民出版社1996年12月。朱瑞熙称幕职官为知州和通判的助手,诸曹官为属官,比较符合实情。
[⑦]作为阶官体系的幕职州县官(选人制度)已有诸多研究成果。如金中枢:《北宋选人七阶试释》,载《宋史研究集》(台湾宋史座谈会编)第九集;朱瑞熙:《宋代幕职州县官的荐举制度》,载《文史》第27辑,中华书局1987年版;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4月;王云海、苗书梅《宋代幕职州县官及其改官制度》,载《庆祝邓广铭教授九十华诞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2月;祖慧:《宋代的选人制度》,载《岳飞研究》第四辑,中华书局1996年8月版;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第四章第三节,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
[⑧]除文职属官外,唐末五代不同时期藩镇幕府还设置众多武职属员,如都知兵马使、兵马使、都虞侯、虞侯、都押衙、押衙、都教练使、教练使、都指挥使、指挥使等等,一般选自行伍,承担藩镇军队内部事务,但也往往受藩镇长官之命干预或代理州、县司法、税收等政务。这些武职在五代各朝逐步加强集权的过程中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或上升为中央禁军指挥官,或变为地方供役之衙吏(参阅[日]周藤吉之《宋代史研究》一0《五代节度使的支配体制——特に宋代职役との关联に於いて——》,东洋文库1969年版)。宋初,藩镇体制解体,形成了新的地方统兵体制,这一过程也是从唐末五代开始到宋代而渐次完成的。可参阅李昌宪《试论宋代地方统兵体制的形成及其历史意义》,载《史学月刊》1996年第2期。
[⑨]藩镇幕府所辟署的文职属员,并非都是支持地方割据、对抗中央的力量,他们一般还是心向朝廷,并且在积累了一定资历后向往升任中央官职的。参阅张国刚《唐代藩镇研究》一0《唐代藩镇使府辟署制度》第186—199页,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12月版。
[⑩]参阅聂崇岐《宋代府州军监之分析》,载《宋史丛考》上册,第102—108页,中华书局1980年3月。
[11]据《宋史•地理一至六》统计:北宋北方节度州加南宋南方节度州约107个,防御州27个,团练州21个,军事州105个。其余州军无格。
[12]《嘉定镇江志》卷一五、卷一六;《至顺镇江志》卷首;《淳熙三山志》卷二三。(皆据中华书局1990年影印的“宋元方志丛刊”本,下引方志同);《文献通考》卷六二,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参阅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五卷,第247页,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13]参阅前引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第一章之二《北宋初期对于任官制度的整理》。第8—13页。
[14]《嘉泰吴兴志》卷七《官制》,第3页(以下地方志书所注页码系每卷之版心页码)。
[15]《文献通考》卷六二,第566页上。《宋史》卷一六七《职官七》,第3975页,中华书局点校本。
[16]《嘉泰会稽志》卷三《职官曹官廨舍》,第8页。朱瑞熙先生指出,观察推官是观察支使因避讳“支”字而改,见前引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第293页。据此,二者不应同时并列。但是,《至顺镇江志》卷首第11页,《淳熙严州图经》卷一第2页所绘“建德府内外城图”,《景定严州续志》卷二第2页,以及《宝庆四明志》卷三《职曹官》第15页等,仍将观察支使与观察判官并列,或系修志者失之详考?有待详考。
[17]《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职官》四八之六。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
[18]广南东、西路帅司所在州广州与桂州,因幕职官“鞠治狱讼”任务繁重,真宗大中祥符四年正月特诏:“桂、广幕职,自今增注及五员,仍选有吏干勤事者”。见《宋会要•职官》四八之七。
[19]宋代签判始于太平兴国四年(《宋会要•职官》四八之五),始称“签署”,英宗时避御名改“署”为“书”。
[20]《文献通考》卷六二;《宋史》卷一六七。
[21]《宋会要•职官》卷四八之七,天圣五年十二月。
[2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一一,开宝三年秋七月壬子,第247页。
[23]孙逢吉:《职官分纪》卷四O。中华书局1988年年影印本。
[24]《宋会要•职官》四八之一四,嘉定元年八月六日。
[25]《嘉泰会稽志》卷一,第34页;卷三,第8页。
[26]《宝庆四明志》卷三《官僚》,第13至14页;《淳熙三山志》卷二三,第4页。
[27]《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八,政和二年九月。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8]《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三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影印本。
[29]《宝庆四明志》卷三《官僚》。
[30]参阅前引苗书梅所著《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七节;刘坤太:《宋朝添差官制度初探》,载《河南大学学报》1984年第4期;李勇先《宋代添差官制度研究》,天地出版社2000年6月版。
[31]《嘉定赤城志》卷一二,第1页。
[32]《宋会要•职官》四八之八《哲宗正史职官志》。
[33]杜佑:《通典》卷三二《职官》一四,第895页。中华书局1996年点校本。
[34]《宋会要•职官》四八之五;《长编》卷二O第461页;《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七七《州官门》(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职源》卷五八。
[35]《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卷之一《郡僚举措不当轻脱》,中华书局1987年点校本,第25页;《景定建康志》卷二四《职官厅》,第22页。
[36]《嘉泰会稽志》卷一《佥厅》,第34页;《咸淳临安志》卷五三《都厅》,第8页;《咸淳毗陵志》卷五《州治》,第2页等。除州府签厅外,宋代转运司、安抚、制置使司等亦各有“佥厅”。
[37]《至顺镇江志》卷一三《公廨•治所》,第13页。
[38]《嘉泰会稽志》卷一《签厅》,第34页。
[39]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541页。中华书局1997年4月版。
[40]录问制度,参阅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第六章,第289-293页。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7月版。
[41]《长编》卷一O四,天圣四年八月辛巳,第2415页。
[42]《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一一,第634页,中华书局1981年7月版。
[43]《清明集》卷之一《约束州县属官不许违法用刑》,第36页。
[44]《长编》卷四,第104页。
[45]《宝庆四明志》卷五,第22页。
[46]洪迈:《夷坚支乙》卷六《复州防库犬》。
[47]《清明集》卷一《郡僚举措不当轻脱》,第36页。
[48]《全宋文》卷一三二O苏颂一二,《奏乞初出官人乞不许差充签判》,第36—37页,巴蜀书社点校本。
[49]《清明集》卷一《约束州县属官不许违法用刑》,第36页。
[50]《长编》卷五,乾德二年正月丁未,第121页。
[51]《职源》卷五八;《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七七。《山堂考索•后集》卷三,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本。
[52]关于唐代掌书记与支使的职能,史料记载很不完整,详细考辨参阅戴伟华《唐方镇僚佐职掌考释》一文,载《中国典籍与文化论丛》四,中华书局1997年12月版。
[53]该条诏书,各书记载时间不同。如《宋会要•选举》二七之一及《通考》卷三八皆作建隆四年,即乾德元年;《长编》卷五作乾德二年七月甲午;而《宋会要•职官》四八之五及《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皆作乾德三年七月,当考。
[54]《宋会要•职官》四八之五,太平兴国六年十月。
[55]《长编》八七,大中祥符九年七月甲寅,第2000页。
[56]《嘉定镇江志》卷一六,第16页。
[57]《宋会要•职官》四七之一一至一二,《神宗正史职官志》。
[58]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二,第26-27页。中华书局1989年点校本。
[59]《宋史》卷三八一《范如圭》,第11729页。
[60]《至正金陵新志》卷三中之下,第24页。
[61]《仙溪志》卷四《宋人物》第41页。
[62]《嘉定赤城志》卷一二,《州属官》第2页。
[63]《长编》卷二四八,熙宁六年十一月戊辰,第6051页。同年十二月辛卯,第6061页。。
[64]《至正金陵新志》卷三中之中,第23页。
[65]参阅龚延明先生前引书,第545页。
[66]高承:《事物纪原》卷六,《抚字长民部》第320页。中华书局1989年4月标点本。
[67]欧阳修等《新唐书》卷四九下,第1312页。
[68]《宋史》卷一六七,第3976页。
[69]《长编》卷八七,大中祥符九年七月甲寅;《宋会要•职官》四七之七四,端拱元年十二月。
[70]《全宋文》卷一三七三,王安石《朝堂知班…魏昭永恩州录事参军制》,第212页,巴蜀书社点校本。《淳熙严州图经》卷一载,录参廨舍在州院内;《淳佑临安志》卷五也载,录参廨舍附在府院中。有的地方志还用府院代替录参廨舍。
[71]《长编》卷六,第156页。
[72]《宋会要•职官》四七之一二。
[73]《清明集》附录三《后村先生大全集•贵池县高廷坚等诉本州知录催理绢绵出给隔眼事》,第615页。
[74]田锡《咸平集》卷二八《大理寺法直官傅珏可庐州录事参军》。(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75]《至顺镇江志》卷一三,第18页。
[76]《长编》卷二六五,第6493页。
[77]《宋会要•职官》四五之九,政和三年四月十九日。
[78]关于军资库,参阅苗书梅《宋代军资库初探》一文,载《河南大学学报》1996年6期。
[79]《长编》卷二0,第466页。
[80]《宋史》卷一六七,第3976页;《职官分记》卷四一,第42页。
[81]孙逢吉:《职官分纪》卷四一,第43页,中华书局1988年影印本。
[82]《长编》卷二九,端拱元年正月庚辰,第647页。
[83]参阅戴建国《宋代法制初探》第207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
[84]《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七八,《州官门•总诸曹》。
[85]《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七八,《州官门•总诸曹》。
[86]《新安志》卷七《黄侍郎》第10页。
[87]《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五《验尸•职制令》。1948年燕京大学图书馆刊本。
[88]《宋会要•职官》三之七七,绍兴三十二年闰二月六日。
[89]陈造:《江湖长翁集》卷二八《重狱官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90]蔡襄:《蔡襄集》卷之二九《送张总之温州司理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513页。
[91]《新唐书》卷四九下《百官四下》,第1313页。
[92]刘宰:《漫塘集》卷二二《真州司法厅壁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93]《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七八《州官门•总诸曹》。《宋史》卷310《李迪附李承之》,文字略有出入,意思一样,第10177-10178页。
[94]《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七八,《州官门•总诸曹》。
[95]《乾道四明图经》卷二,第16页;《延四明志》卷四,第26页。
[96]《宋会要•食货》五六之五七,淳熙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97]《新唐书》卷四九下,第1312—1313页。
[98]《宋史》一六七,第3976页。
[99]《宋会要•职官》六一之四四,宣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100]《宋会要•职官》三九之二二。
[101]该书卷之五《经二十年而诉典买不平不得受理》第162页;卷之七《阿沈、高五二争租米》第238页;卷之九《揩改契书占据不肯还赎》第314页等等。
[102]参见苗书梅《宋代巡检初探》一文,载《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
[103]参阅陈景良《两宋皇帝法律思想论略》,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秋季号;陈景良《文学法理,咸精其能——试论两宋士大夫的法律素养》,出处同上1996年秋季号。
[104]关于州级司法机构的组成及其运作,可参阅徐道邻《鞫谳分司考》等,载《中国法制史论集》,台北志文出版社1975年版;戴建国《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研究》,载《文史》第31辑,中华书局1988年版。
[105]《宋会要•职官》四八之一四至一五,嘉定五年八月十四日。
[106]《长编》卷七三,大中祥符三年六月庚午。
[107]《宋会要•刑法》四之七三,景三年正月七日;四之六九,雍熙三年五月;景德二年七月。
[108]陈造:《江湖长翁集》卷二八《重狱官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09]朱熹:《朱熹文集》卷一四《延和奏札二》,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5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