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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宋代号称“吏人世界”或曰“公人世界”。在地方官府中,官少吏多,日常行政事务主要由广大吏人及公人承办。其中,地位较高的吏人主要承担处理各种公文帐籍、督征赋税、承办狱讼等职事;地位较低的公人或役人主要承办催驱公事、传递文书、迎送搬担等役使,或负责维持治安、管理仓场库务收支等。地方吏人权势的增长,与地方政务管理的复杂化、官员无力治吏等有密切关系。
[关键词]宋代吏人公人官弱吏强
在现代汉语的语汇中,“官吏”被定义为“旧时政府工作人员的总称”,或曰古代官员的通称。“吏”被解释为:泛指官吏或旧时没有品级的小公务员,特指小官和差役。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官和吏是有明显差别的。宋代这种差别尤为明显。当时,凡中央政府委任的、颁发俸禄、定期考核升黜、有品阶、有不同程度决策权的“朝廷命官”,可算作“官员”;而由民户轮差或由召募、承袭等途径进入各级官衙,办理具体事务,无品阶、无俸禄或俸禄很低的“府史胥徒”,则属“吏员”或称“吏人”。残存的宋朝法典《庆元条法事类》卷52《解试出职•名例敕》规定:"诸称公人者,谓衙前、专副、库掏子、杖直、狱子、兵级之类"。"称吏人者,谓职级至贴司,行案不行案并同"。"称公吏者,谓公人吏人"。
这里提到的公人、吏人名目,主要指宋代地方政府各级各类部门协助官员办理各种事务的吏役名目,其中吏人名目并未详列。胥吏在宋代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中扮演了日益重要的角色,吏强官弱是当时官僚士大夫经常议论的话题之一。宋代吏人权势的抬头,与其后元朝官从吏出及官、吏共治局面的形成,与明清时期的师爷制度有一定的历史联系。但是,有关的研究并不深入系统。已有的相关成果往往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府中的吏人放在一起论述,州、县吏人仅被简单介绍而已。[1]为了推动这一课题的深入研究,本文选择县级公吏作为研究对象,以求突出不同吏人群体的特点及其不同的影响,并为进一步研讨吏与官、吏人与地方政治、吏人与豪民富户、吏与社会的关系等问题打下基础。[2]
一、县衙公吏的设置状况
宋代,一般在大县设置知县、县丞、主簿、县尉(1至2员)等几位亲民官,作为朝廷委派的行政官员,小县仅置1到2员。此外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治安需要设置为数不等的监当官、巡检等厘务官,县级政府设官少于唐代。而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一县之中财赋征敛,狱讼审判、治安教化、灾伤赈济等等,众务丛脞,远非三五个行政官员所能胜任。因此,在承袭和改造旧制的基础上,宋代县级官府中设置了大量协助官员办理具体政务或供官员驱使的吏人和公人,他们或统称胥吏、胥史、吏胥、吏、人吏、吏人、公人、役人、胥徒等。
宋真宗咸平四年,曾因臣僚上书,一次裁减诸路冗吏195800余人[1](卷49);[2](卷6)。这一史实经常被用于说明宋代冗官之弊,但实际上裁减的是“吏人”而非“官员”。成书于南宋末年,经元人补修的《琴川志》卷6《县役人》所载常熟县设吏情况是:
押录(旧额二人,今以县事繁冗增差不定)。手分(随手所分,差无定额)。贴司。引事。厅子。书司。手力(即厅子、引事名字,请给于丞厅)。乡司。乡戛。当直人(轮番散番等,请给于县库,茶酒、帐设、邀喝,请给于税务)。杂职。弓手(旧额一百六十五名)。牢子(弓手轮差,每月轮差一名充狱具)。市巡(弓手轮差)。所由。斗级。斗子。栏头。务司。酒匠。栅子。直司(在县丞催苗税而已)。脚力(凡保正追会之事)。僧直司(承受寺院事件)。[3]
上述记载可见,常熟县有各类吏人与公人24种,但是,除弓手、押录之外,其他公吏的编制不详。这24个公吏名目涵盖了两宋县级公吏的绝大部分,但是,在不同时期还有人力、库子、拣子、掏子、推吏(子)、案吏等名目未列在内。
在现存的宋代方志中,对县吏各有不同的概括归类。如《嘉定赤城志》卷17《县役人》所列台州各县有人吏、贴司、乡书手、手力、斗子、库子掏子、秤子、拦头、所由、杂职等共十类。而《淳熙三山志》卷13《州县役人》则将福州各县公吏分人吏(附贴司)、弓手、手力、解子(与杂职、医人、斗子、所由、栏头并列)四大类十个名目。北宋时,欧阳修指出,河东路的辽州、潞州各县,"每县曹司、弓手、手力、解子之类,各近佰人”[3](卷上《相度并县奏状》)。其分类与《三山志》基本一致。
两宋县级公吏的编制在不同时期是不断变化的。大体上,其变化的规律是不断增加、不断裁减,最终定额虽不太多,但额外置吏现象非常普遍。宋太祖建隆年间,曾按管辖人口的多少,将全国的县分为一万户至一千户以上诸多不同的等级,每县设置曹司30—10人不等,手力70—30人不等,弓手50—10人不等。这样,一个万户以上的大县最多可以设置公吏150人以上,边远小县最少可置50人。虽然北宋熙宁年间和南宋时多次裁减,但在总体上,每县额定的公吏多者一二百人,或在二百以上,少者数十人[4](卷13)。如北宋仁宋时,欧阳修指出的,辽州、潞州诸县,地小人少,每县公吏已各近百人。熙宁年间,福州12县除乡书手等外,各类公吏共计1382员(不包括贴司),每县平均115人,其中最多的县如福清县额共计1862员,县均155员,其中最多的长溪县已超过200员,定额214员,福清县定额193员,南宋时,164人,少者如罗源县81人。孝宗淳熙年间,12县不完整的统计,吏额外置吏往往数倍甚至十倍于定额,州吏更多,因此,南宋州县被称为"公人世界"是毫不夸张的。
二、县衙公吏的类别及其主要职掌
宋代县吏大体上如《庆元条法事类》所分,分为吏人与公人两大类。实际上,有些吏人又兼具二者的特征。以下略分四组论述其职掌。
(一)押录、手分、贴司等,或称吏人或人吏。《琴川志》所列押录、手分、贴司、引事、厅子、书司等,大致相当于建隆编敕定编的“曹司”。在《淳熙三山志》和《嘉定赤城志》中仅分人吏与贴司两种,说明人吏的类目在南宋时有所简化。
1、押录。或称押司、典押。上述方志所称"人吏"的主体在北宋主要指押录(押司录事的省称)。押录因宋徽宗政和年间曾改称典史,所以又常称典押,它是宋朝承袭五代旧制在县府中设置的职位最高的吏员,可以算作县中的主管吏。最初,押录有前、后或上、下之分,由税户轮差,仁宗时,"诸县后行各抽充州吏,以二年替,仍轮上州充知后典"。[4]熙宁年间,祗候典实行召募制,从此,县吏不再抽差充州吏。作为人吏之首,押录的职掌范围很宽。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收发、签押、保管诸案文书。北宋末年成书的《作邑自箴》卷5,列有多条内容,表明押录参预了县级各种公务文书的接纳、督促检察办理进度、签字印押等过程。其二,催征赋税。押录一开始就负有招诱亡户归业、管理田赋税籍、督征赋租之责。如宋初诏令督责开封府各县设法招诱流亡复业,"过限不首,本县令佐,并本村大户、地邻户长、典押,并当科责"[5](《食货》69之36)。宋真宗末年,浮梁县名叫臧有金的一户,"素豪横,不肯输租",往往由里正等代交。胡顺之为县令后,先后派里正、手力前往臧家催税,均无效,遂"使押司录事继之",押录又催不到,县令只好亲自出马[1](卷95)。为了保证赋税的顺利征收,在编造税簿时,典押、乡书手必须签上自己的名字,然后由令佐押字用印。其三,协助办理狱诉案件。押录有收接民众诉状,分类分等交给官员审理之职责,[5]有及时通知人追捕缉拿犯人之责,缉捕违限,"委官先追押录重断"[6](卷11,p642)。
2、手分。手分的地位低于押录,而高于贴司和乡书手。现存史料提到手分者较少,《作邑自箴》仅有数处提及。从有限的记载看,前引《嘉定赤城志》中押录的后面所记前行、后行,可视作手分所分的前行与后行。手分与押录一样负责一些文字事务,勾销已办公事,批凿未了事件因依,以备长官签押,属文书吏。县府置历拘收"退状",由"直日手分封题,别置柜封锁"[7](卷5)。"直日手分"还"掌判状印板"[7](卷9)。手分"随手所分,差无定额"[8](卷6),和帖司一样,分掌诸案,或轮流差出,掌管外镇场务。北宋前期,县府的手分负有发放和追缴官物之责,并常被轮流差充州府的造帐司吏人。北宋后期至南宋,造帐司吏人实行召募制后,手分不再差充州吏,遂逐步与押录混为一体,共称"人吏"。不过,南宋一些史籍中仍有提到手分者。
3、贴司。又称帖司。贴司与手分的地位和职能较为接近,林煌达博士指出,如果手分介于现代的科长与科员之间的话,那么,贴司(书)就是科员。与手分的影响日益减弱相反,贴司在史籍中的有关记载是日益增多的。北宋初年,仅在京城及监司中置贴司,州县多是私下添置。真宗景德二年和神宗元丰年间,皆曾编定贴司名籍,以便加强管理,防止随便私置。这时贴司尚未在县吏中取得稳定的地位,因此,《淳熙三山志》卷13在为人吏列表时,多称"贴司在外"。南宋绍兴五年规定,"县贴司,每案不许过五人";二十七年,增为每县20人。最初,贴司主要负责处理一些文字工作,也属文书吏。如每天轮派一名贴司抄录知县的判语,每天派二名贴司与手分共同编排架阁文字(档案),负责公人入籍时所填档案等等[7](卷2;卷3)。但是,与手分一样,贴司也承担一些财税方面的事务,南宋时这一方面更为突出。
随着政治形势的发展,县吏的组成也在不断变化。减少者如手分的渐次消失。增加者如北宋后期为配合推行新法,诸县增设盐香茶矾案、常平免役案,从户案中选差吏人专一推行新法[5](《职官》57之97;57之99)。南宋光宗绍熙元年,在县府增设"刑案推吏",专一承办狱讼公事,协助长官调查取证,审结讼诉案件[9](卷52);[10](卷14)。南宋时,役案、户案、刑案成为"案吏"中常见的吏目。
(二)手力、杂职、弓手、解子、脚力等,或称为役人。这些吏员或协助行政吏员办理公务,"追催公事",传递文书;或为官员"奔走驱使",担当各种搬运及迎送力役,介于人吏和公人之间,多数应归为公人之列。所谓"熙宁以前,散从、弓手、手力等役人,常苦接送之劳,远者至四五千里,极为疲弊"[11](卷36);[1](卷369)。"中至散从官、手力,有打草供柴之劳……。民被差役,如遭寇虏"[11](卷37);[1](卷378)。他们主要是"供身指使"[12](卷472,p708),为官员或官府提供各种体力役使。
1、手力。五代时已有手力之役[13](卷28)。手力和弓手是宋代公吏中设置最多的两种,如福州12县熙宁年间有手力441员,县均36员;南宋淳熙年间增为516员,县均43员。宋初,手力由主户中的二三等中上户轮流差充,以"掌追催公事及在城赋税"为职[14](卷17);[4](卷13)。熙宁年间,手力罢差法,改为从税户及有行止的坊廓户中募充。差役制下,手力等迎送官员,不但长期远离家园,而且需承担沉重的途中费用。虽然制度规定,公人送外任官回京,令"本官给在路日食"[5](《仪制》4之22),但是,由于官吏的盘剥等各种原因,公人个人支出仍很多。每次应役,每人"多者至四十贯,少者亦三十贯"[1](卷376,p9135);[12](卷1597,p191)。改行募役法后,应役者每程只出200文助役钱,负担大为减轻。手力的职能主要有:
(一)追催拖欠租税。条令规定:诸县税租限满拖欠者,吏人、书手、户长、令佐皆受处罚,"手力依户长法"[9](卷11)。南宋宁宗嘉定年间,临川县催征的租税,“有开禧三年之旧苗,有开禧二年之旧税。有嘉定元年之新税……。今州郡以其旧者,县催而县纳;以其新者,县催而州纳。县催而县纳者,则有县吏主之,有手力督之”[15](卷34《催科辨》)。可见,手力所催税租是未按期完纳的拖欠税租。
(二)为县官"供身驱使",提供迎送搬运等各种差使。(三)为县官提供"打草供柴"等杂役。县官差出时,随身供役使。如县令、主簿等均有手力配额,监当官没有,如果县内无官可以差出,需要“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五人当直"[9](卷11)。
2、杂职与所由。杂职初名于何时尚待考,宋初已有。其选任法也经历了差主户与募役法两种制度的交替使用。其人数比手力少得多。其职能与手力相近,元佑时即曾将杂职编制并入手力。其地位比手力低些。所由在唐末五代是地方上维持治安、承办杂差的常见差役。北宋前期主要负责城镇治安及捕盗,北宋中期县尉弓手负责城镇治安以后,所由大为减少。南宋多在3人以下,或不置。如嘉定时,台州五县共置9员,多者3员,少者仅1员。
3、弓手。宋代,弓手直属于县尉,每县少者数十人,多者超过100人。"专捉盗贼,不许别有差使"[4](卷13)。虽然以捕盗为专职,但弓手也常与手力一起,被委派催督欠税,甚至与拦头一起拦纳商税。弓手职掌捉捕"盗贼",而刚捉拿到的人需要暂时看管起来。所以,元丰以后,各县增设狱子,隶属尉司,给重禄,多从弓手中派任。管理牢狱的牢子、负责巡警的"市巡",也由弓手轮差。
4、解子与脚力。负责将州府文书公移传达于县的役目之一。宋初,各县向州府公库交纳钱物时,"县各以手力赴郡拣抄",仁宗景佑五年罢差手力,改由解子传抄[4](卷13)。不同时期,各州解子的编制也不一样,如福州12县,熙宁时28员,淳熙时25员。脚力、解子等还承担抬轿、巡更等役使。
(三)乡书手。乡书手与其他县级公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由乡役升为县吏的。北宋前期,承唐制,乡书手是以乡为单位设置并隶属于里正、户长等乡役人头目,"以税户有行止者充,勒典押、里正委保"[14](卷17)。宋仁宗朝以后,乡书于已经独当一面,北宋中期实行募役法后,乡书手日益胥吏化,当县府人吏有缺额时,乡书手与帖司一样是备选对象,说明北宋晚期,乡书手的地位已大为提升。南宋时,乡书手已经位居贴司之次,地位高于手力等。
乡书手的主要职责是"造簿账",编造并管理以租税征收为目的各种文书。如编排五等丁产簿;编制二税版籍(租税簿帐);注销税租抄和结算上报;推收税租;编制差役簿帐,并与贴司等共同参与检查灾情,据以决定如何减免民户的税役负担。募役法实施以后,乡书手在县乡赋税征收体制中所起的桥梁作用日益不可或缺,于是,大约在北宋晚期,县衙中逐渐有了乡书手固定的办公地点--乡司,乡书手遂从乡役人变为县役人。[6]不过,南宋时,有些地方志仍然把乡书手和耆户长、大小保长等乡役人列在一起。
(四)公人的主要类别及其职掌。公人指州县官府中地位低于吏人、具体承办某一方面公务的役人,在宋代,特别是南宋时,吏人有时也被笼统地称为公人。其类目较多,主要有:
1、拦头。文献中或作栏头、拦子,揽子、揽头等。五代时,藩镇始在关、津、河渡等处广设拦锁,征收过往商旅的钱物,宋太宗时改由地方官选税户主之。熙宁元丰以后改行募役法,允许民户自愿应募,官府不支雇钱。根据所处交通条件和商贸发展情况的差异,两宋各县所置拦头数额差别较大。虽然拦头的法定数额不多,但南宋时,私置拦头的现象非常普遍,地方税务一务有多达一二百名者。拦头的主要任务是拦纳商税及缉私,但是,也常常参与夏秋二税及和买绢、和籴米的拦纳,在地方税收过程中起了很大作用。[7]
2、专副。指在酒务、官库、驿馆等处设置的以征收专卖收入为主要职责的公人役目。如酒务及酒库监当官,以征缴酒税、禁绝私酒为职,其下设专知官、酒匠等协助之。专副、专匠与拦头常并称"专拦"。
3、斗子、秤子、拣子、掏子、库子等。这类公人以掌管度量衡、官库钱物的质量检查、保管出纳及出入籍帐等为主要职责。差役制下,主要由下户差充。实行募役法后,仍需召保有产业之人担任。其编制在不同时期不同州县差别也很大。其中斗子,或称籴纳斗级、斗级,负责谷物等的称量入官,质量保管,官仓谷物支出等。拣子则负责官钱及绢帛等纺织品质量的检验入库、保管和支给。掏子略同于拣子,共同参与官钱的足额保管。秤子掌官物秤量。宋代仓、库是有区别的,仓以贮粮为主,库以贮钱为主。因此,斗子与拣子、库子与仓子略有差别,但职能相近。
三、公吏职权的扩大和“官弱吏强”局面形成的原因
宋代州县胥吏在地方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非常突出的,尤其是北宋后期到南宋,出现了诸多"吏强官弱"的议论,公吏被称为当时地方上最大的祸患之一。南宋时,县级胥吏"自号立地知县"[6](卷11),被称为"立地官人"[16](卷1)。叶适称当时以"官不可任而任吏"[17](卷12《法度总论二》),形成了"公人世界"[17](卷14《吏胥》)。或曰"全是吏人世界"[6](卷25)。台湾中正大学林煌达博士,在其博士论文第2至4页,列举了关于“吏强官弱”[8]的诸多议论。可以说,南宋士大夫普遍认为,地方形成了吏人专权、乃至专横的局面。这些议论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对县政及民众的影响是巨大的。
宋代,县级官府政务虽多,最为繁重的则是财赋征敛和司法行政。朱熹称:"县事大要者三,察其施为,知其果有可称者,刑狱、词讼、财赋是也"[18](卷19)。由于两宋对外战争频繁,军费支出浩大,中央对地方的横征暴敛花样翻新,同时,土地买卖日益频繁,民众财产权的分割与转移速度加快,这使基层征收租赋的任务变得异常繁重,原来由乡役人完成的征赋任务更多地由县吏执行。于是,登记税户资产的各种簿书日益复杂,并成为完成苛征任务最为重要的依据。即"县道财赋,本源全在簿书"[16](卷4);一县之中"簿书乃财赋之根柢,财赋之出于簿书,犹禾稼之出于田亩也"。县令"用以催科者,乡司之草簿而已"[6](卷3)。这样,编制、使用和管理这些簿书的吏人职权大增,成为县官不可或缺的依靠对象。他们上欺官,下虐民,干出了许多违法害民之事。乡书手的匿籍欺瞒等劣迹最为突出。他如州县的斗子、库子等仓吏,在征纳赋税时,会交结买通上级官员,要他们选派自己指定的监纳官,以便相互勾结,从中作弊。于是"非理退换","多收样米","重收加耗",或"与揽纳之人通同作过”,令民户"高价贴陪",或"已纳而不给钞,或给钞而不销簿"[5](《食货》68之3;68之8)。营私舞弊无所不用其极。
审狱断案本来就是县级亲民长官的主要职能,而宋人以"好讼"出名,县官的司法政务繁多。熙宁以后,"在任断狱平允,民无冤滥"成为考课知县、县令"治事之最"的首要内容[5](《职官》59之9;59之11);[9](卷5)。宋高宗时臣僚指出:"狱之初情,实在于县,自县而达之州,虽有异同,要之以县狱所鞫为祖,利害不轻。今所谓县令者,旦朝受牒讼,暮夜省案牒,牒讼之多或至数百,少者不下数十,案牍之繁,堆几益格,其间名为强敏者,随事剖决,不至滞淹,已不可多得"[19](卷12)。可见,平决狱讼是日常县府很繁忙的政务,而宋代知县县令异地任官,任期三年,经常调动,繁重的司法行政事务,不得不依靠吏人的协助,这样,县级胥吏的司法职权也日益增大。有的县官庸碌无为,乃至将所有词讼委于推吏,"高下曲直,惟吏是从"[6](卷2,p42)。"诸县间有轻置人囹圄,而付推鞫于吏手者,往往写成草子,令其依样供写,"胥吏往往受贿,使有罪者得不到惩治,无辜者蒙冤,甚至不得其死[6](卷1《劝谕事件于后》)。
县级公吏职权范围的扩大使他们成为介于县官和保正等乡胥及民众之间,把持地方政务的关键人物,在当时艰难的情况下,县吏为保证赋税的及时足额上缴,保持政令民情的上行下达,协助县官办理狱讼以缓和社会矛盾等各方面,都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胥吏对地方政务的危害又是非常突出的,特别是由于官员士大夫对公吏既依赖又敌视,于是,两宋文献中批评公吏的记载连篇累牍。早在北宋仁宗景佑四年,苏舜钦已经指出:州县之吏,多是狡恶之人,窥伺官僚,探刺旨意,清白者必多方以误之,贪婪者则陷利以制之,然后析律舞文,鬻狱市令,上下其手,轻重厥刑,变诈奇邪,无所不作。苟或败露,立便逃亡,稍候事平,复出行案。设有强明牧宰,督察太严,则缔连诸曹,同时亡命;或狱讼未具,遂停鞫劾;赋税起纳,无人催驱。近年以来,习成此弊。……实政理之巨蠹,黎民之大害焉[12](卷874)。
这种以逃亡为手段以刁难长官的事例主要发生在宋仁宗时,说明北宋前期县官还有敢于有为,严督公吏者。北宋后期,特别是南宋时,县官严治胥吏者日益减少,公吏成为县政不可或缺的承办人。县官要么默认公吏的违法害民行为,要么是自身遢懦,无力治吏,甚至受公吏指使,被公吏所用。官吏日益互相结合,而吏与民众的矛盾日益突出。"害民莫如吏,官之贪者不敢问吏,且相与为市;官之庸者,不能制吏,皆受成吏手"。于是"吏奸纵横,百姓无所措手足"[6](卷2)。《陆九渊集》中,批评吏人辱官害民的言论很多,其中,第七卷称:某县数吏“为蠹日久,凡邑之苛征横敛,类以供其贿谢囊橐。”吏人的横暴不但得不到县官的治理,县官还支持他们,“二三贱胥,至能役士大夫护之,如手足之捍头目,其不悖戾甚矣。”陆九渊认为其原因在于,县官受困于征敛,若要关心民众,整治吏奸,就可能导致财赋亏欠,"身受其罪"的结果;而要保住官位,积累政绩,"则必首以办财赋为大务",其结果是"科条方略,必受成于吏,以吏为师,与吏为伍,甚者服役于吏。"南宋时,吏人弄权,行贿受贿,使赋税负担严重不均,差役不平,司法行政是非颠倒。《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了众多纳巨贿、贼害百姓的"恶吏"典型。他们被比喻为"十虎"、"八王",骇人听闻。每当监司下乡巡历时,百姓纷纷上诉。有以64状诉弋阳县吏孙迥、余信者;有以29状诉弋阳县吏杨宜、彭信者;有以31状状告贵溪乡司邵远者等等[6](卷11,p412;p417;p423)。胥吏的虐民既使税赋难以如实征敛,"县受郡之责",又往往对下户催逼过甚,使"民受官之害"[20](《催科篇第八》)。
宋代公吏权势扩大,甚至把持县权,形成所谓官弱吏强的局面,主要始于北宋末年,特别是南宋时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前人的研究成果对此已有较为全面的总结,但是有的结论未必正确,或者与县吏的实际有一定差距。本文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县级公吏的具体情况拟讨论以下几个原因:
原因之一,宋代县级财税征敛任务日益繁重,县邑财政上的独立性日益增强,[9]为县吏把持权柄创造了条件。北宋后期特别是南宋时,军费开支空前庞大,政治腐败日益深化,中央对地方的搜刮无所不用其极,但是,县级官员定额没什么变化,于是县官不得不将日益复杂的征敛任务交给吏人。吏人长期在当地从事相同的公务,对各种帐籍簿书很熟悉,他们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作弊。绍兴年间,韩元吉知建安县,在分析士大夫把任知县比作"蹈水火"的原因时指出:古之循吏“租赋之外未尝语财也”,今之为县者,"其所先务,惟治财为然,而条目甚繁,期会甚亟,多出于租赋之外。一物有缺,则令以不任职去。烦言或生,亦以擅兴获罪"[21](卷14)。县官被催科所困,不得不倚重于将一县"税赋弊源"烂熟于胸中的乡书手等胥吏。例如,玉山县"罪如牛毛"的乡司周森,即因他对本县的财赋簿籍最熟悉,没人可以取代他,有罪也得留用。这类事例还有很多。[10]乡书手等本身没有什么报酬,却须在征收额定常赋之外,筹措诸多上级官员和本县县官自身的额外开支,有"私家色色,勒吏出备"者[16](卷1)。所谓"县官宴集之需、迎送之具,"及"其他百色诛求,犹有不容缕数者"[22](卷2)。因此,县吏施展权术,凿空取办财赋,专权乃至专横,实乃形势使然。
原因之二,与宋代官员任用制度有关。宋代地方官不但实行严格的乡贯回避制,而且往往实行远近交替的均劳逸任用原则,县官一般每三年满任便调任一个陌生的地方,特殊情况下,或不满三年即已离任。而胥吏实行召募制后,没有任期,多由当地熟谙县政利弊的专业化胥吏长期连任,他们或相互引荐,或父兄继任,长期把持一方,使初来乍到的县官不得不依靠他们,容忍他们的专权。宋人认为,"吏强官弱"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23](卷8);[5](《职官》60之39)。现代学者也多将此列为原因之一。但是,唐朝也实行地方官定期轮任制,并未出现"吏强官弱"的局面,所以这又非根本原因。
原因之三,在于宋代狱政之繁和政策法令的频繁变化。狱政之繁已如前述。同时,宋朝处于中国古代史上一个重要的历史转折时期,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政府的政策经常变动。宋代又是一个相当重视法制建设的王朝,修订法律的活动非常频繁,法令形式多样化,法典的规模异常庞大,法令"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17](卷12)。虽然宋代官员任用过程中有试断案、铨试等各种考试法律知识的测验,但是,或因为吏治腐败、考试流于形式,或因为法令变化太快,实际执行时又法、例并用,县官对法典特别是对例的熟悉程度往往比不上专司其职的胥吏。于是,有关"缘官不知法,致吏得以欺"的议论有很多[24](卷60);[25](卷5)。“所谓吏强官弱者,非吏挠权之罪,官不知法之罪也。明乎法,则曲直轻重在我而已,吏岂得而欺乎"[24](卷89)。
原因之四,是由于官员的无能与纵容。宋代吏人的政治地位是很低的,法令有许多严惩吏人的规定,[11]州守县令都有权直接将其绳之以法。如果官员严明执法,敢作敢为,还是可以防止吏人过于专横的。就大量吏人专横的事例看,主要是官员的贪庸不明或怠于政事造成的。所谓"县令不明,则吏因差役并缘为奸"[16](卷2);[5](《食货》14之28)。正是因为县官不得其人或治吏不严,政务一切付之胥吏,才导致了吏人因缘请托,假借官府权威而专权的结果。[12]而南宋时,有些地方官自诩清高,不愿关心政务,甚至嘲笑那些勤政者。"今之世,有勤于吏事者,反以鄙俗目之。而诗酒游宴,则谓之风流娴雅,此政之所以多疵,民之所以受害也"[26](卷40)。
原因之五,是由于吏人自身地位低下。实施募役法以后,"富者不为吏,而为吏者皆贪",据此,一般认为宋代吏人的素质是普遍低下的。但实际上,宋代大多数吏人都是精通书算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人,他们之所以能够在地方行政中施加自己的影响,主要是由于他们精通业务、深谙为吏之道。从每县配置的吏员人数来看,宋代县级公吏的配额比唐代增加的并不太多,所以,官少吏多也非主要原因。而宋代地方吏人经济政治地位的低下则不失为主要原因之一。宋代地方吏人缺乏考评晋升等有效的激励政策,没有什么入仕作官的机会,俸给微薄或者没有,所任事务繁重,一有过犯,往往被轻易杖脊刺配,使为吏者难以自尊自爱,一有条件,他们就利用手中的权利营私舞弊,违法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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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人的相关成果有周藤吉之《宋代州县职役与胥吏的发展》载《宋代史研究》,东洋文库1962年版;宫崎市定、梅原郁、长谷川诚夫、福泽与九郎等也有相关论著。1988年,河北大学毕业的研究生陶绪撰写了硕士论文《宋代的吏》,研讨了宋代吏人的来源、晋级制度、出职制度及"吏强官弱"局面形成的原因(未刊);1996年浙江大学祖慧的博士论文《宋代胥吏的构成与迁转出职制度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即将刊出)对地方吏制的构成与职责等皆有专节研讨,并已发表了关于吏制的系列文章;台湾国立中正大学毕业的林煌达,其硕士论文是《北宋吏制研究》(未见到),博士论文是《南宋吏制研究》(黄宽重先生托人转送,非常感谢!),其博士论文详细研讨了南宋吏员的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吏员与政治、社会的互动关系。高美玲《宋代的胥吏》,载《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4期。此外,个案研究成果突出者有王曾瑜《宋代的衙前杂论》上、下,载《北京师院学报》1986年1期;1998年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史学所毕业的张谷源撰写了硕士论文《宋代乡书手研究》(也是黄宽重先生转送);王棣对乡书手也有专项研究(见后文)。
[3]贴司:文献中或作"帖司"。文中出于原文者依旧,表述时统一用“贴司”。栏头:文献中或作"拦头"、"拦子"、"揽头"、"揽子"。文中叙述时统一用"拦头"。
[4]以上并见《嘉定赤城志》卷17。"抽充州吏"之"抽"字原缺,据《淳熙三山志》卷13补。"知后典"常作"祗候典"。押录分上下或前后,大约受了五代影响,宋代史籍中很少见到其区分。
[5]参阅《咸淳临安志》卷93《纪遗五•纪事》,该书详细记录了余杭县何押录在兼领开拆之职时如何劝谕民众少打官司,并劝使县令为民减轻刑罚之事。
[6]参阅前揭张谷源《宋代乡书手的研究》;王棣《从乡司地位变化看宋代乡村管理体制的转变》,载《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1期;《宋代乡司在赋役征收体制中的职权与运作》,载《中州学刊》1999年2期。
[7]参阅前揭周藤吉之《宋代州县职役与胥吏的发展》一文中对拦头与拦户的详细论述。
[8]林煌达博士认为,宋人强调"吏强官弱",并不说明吏员真的已强过官员,并提出了三条原因,颇有道理。在此基础上,林博士对日本学者普遍提到的"胥吏政治"提出了不同意见(前揭《南宋吏制研究》第295页
[9]参阅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70至7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
[10]《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1《恣乡胥之奸》,第424页;《去把握县权之吏》,第427页。另如前举被64状论告的弋阳县吏孙迥,已被刺配惠州牢城,但因"本县纲解首尾,皆在孙迥名下"。因此,其处罚等纲解发送完毕后才予执行。
[11]林煌达的博士论文中,第四章表4——7至15,列举了许多惩罚吏人的法令,其中包括处罚县吏者,说明南宋政府对吏员的管理措施与法律规定已相当明确,官员们很容易发现吏员的违规行为,以便惩治。
[12]参阅《历代名臣奏议》卷255,傅尧俞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62,绍兴二十年十二月庚寅;同书卷165,绍兴二十三年八月丙子;《名公书判清明集》卷2《汰去贪庸之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