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书梅
政治制度史历来是中国古代史研究的重点之一。秦汉至明清,由于封建王朝奉行日益强化的中央集权统治体制,特别是宋至明清,集权臻于极至,地方行政主要是围绕中央集权而展开的,所以,学者往往重视中央政治制度的研究,而轻视地方政治制度的研究,宋代地方政治制度的研究犹为落后,基本上停留在对部分主要官职的设置与沿革、职责、选任及其监督等等官制史的范围内。1996年白钢发表的《二十世纪的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一文,提到宋代的研究成果仅有两本书[1]和一篇文章[2],从中可见,与其它朝代相比,宋代政治制度史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的相对落后状态,这种状态在1996年以后有所改观。但是,存在的问题还是不少的。
纵观二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地方政治体制可以以宋代为界划分为前后两个大的阶段。宋以前是以州(郡)、县两级区划为主,辅以州(郡)以上的监察区,而监察区往往在社会动荡中,走向地方分权,形成如中唐之后实际上的三级行政区划。元以后,省级行政区划正式确立,并成为地方政体的重要一环,省下再分2-4级不同的复式行政体制。两宋正处在这两大阶段的过渡期,因此,宋代的地方政治制度特别是路级区划及其职官制度备受研究者重视,成果较多。但是对宋代州、县基层行政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地方行政体制的具体运作等问题的研究,还是相当薄弱的。
限于时间,本文仅检讨以地方行政区划、政府组织、职官制度为主的研究成果,至于地方财政制度、司法制度、教育制度、贡举制度、军事制度、基层管理制度等难以涉及。关于地方官僚制度,日本学者如梅原郁等等皆有众多研究成果,由于日文论著难以搜检齐全,欧美的研究成果更难见到,这里也不介绍。所以,本文的评介对象便以中国大陆作者的研究成果为主,辅以所能见到的台湾学者的成果,并分别以1949年、1980年为界,前后分三个阶段进行概述。
一、第一阶段(1949年以前)
这一阶段是中国人用近代科学方法研究中国政治制度史的开创阶段,也是宋代地方政治制度研究的初创阶段,除了通史性著作论及宋代外,专门研讨宋代地方政治制度的成果是比较少的。
1984年,中华书局出版了张忱石点校的《北宋经抚年表•南宋制抚年表》,这是20世纪初(1913年、1918年)吴廷燮完成的,原著尽管存在众多问题,现已由李昌宪著《宋代安抚使考》(齐鲁书社,1997年3月版)一一纠正之,但其集成之功不容忽视,这部史料汇编对于研究宋代路级军政大员的任免及相关军政制度,提供了查阅方便。
据王曾瑜撰文称,张家驹在30年代就发表了《宋代分路考》,这当是研究宋代路制最早的成果。[3]20世纪40年代,两位著名学者同时撰文研究宋代地方政治制度,即聂崇岐和金毓黻。聂崇岐首先列表考证分析了宋代新建州、军、监的数量及其时代差异,州及军、监的废罢、兴复及其原因。然后依次考证了宋代州及军、监的递升、降复及其原因;府、州等级的升降、“州格”(指节度、防御、团练、军事等)的升降及其原因;宋代府、州“郡号”及府、州、军、监名称的变更等基本问题。最后,文章对宋代不同时期府、州、军、监的总数进行了统计排比。这是一篇功夫扎实的论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聂崇岐1941)。
金毓黻分阶段论述了宋代各项官僚制度,指出宋初以中央官出知外州之制不是宋朝首创,而是在宋以前就有,只不过宋初普遍了。文章列有《地方官制表》,依次排比了诸路监司(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提举常事)、知州(府、军、监)、知县(县令)、知某监事的职名、职掌及其简称等。在“官制杂释”一节中,对于知州与知县等因不同官阶的人担任而存在的不同称谓、监司在南宋时职权的上升、幕职官的名不副实等问题作了初步论述。在“行政制度概述”一节中,作者又指出:宋代地方行政系统是州、县两级,而不是三级,因为“州守、县令之于地方,职属亲民,无所不统,而所谓四司(仓、帅、漕、宪)则有专司,各不相谋。宋设监司之用意不仅为监督地方之行政,实欲分寄地方之军财、司法大权,悉握之于中央,以矫前代尾大不掉之弊也。……惟后来宣抚、制置两使,地方事无不统,近于元代之行中书省,然未能遍设,又存废不定,亦不得视为地方之一级。”其诸多学术观点,如以中央官外任知州不始于宋等,皆立论有据,影响深远(金毓黻1943)。
同时,罗志渊发表文章研讨两宋地方政制与国防的关系,作者首先用“两轮政策”概括宋代地方政治的“根本策”,即军队的“轮戍”政策,和地方官的“轮调”政策。指出这些政策的目的都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防止滋长割据之势。在论述地方政治实况时又指出,宋代地方政治是州、县两级制,宋代的路与唐代的道一样,“乃为中央分治区域,而非地方行政区也”,州府除长官外,特设“通判”与“监当”来制衡、牵制长官,其中通判从行政上制衡之,“监当”从财政上制衡之。州府之佐吏有幕职官、诸曹官之别,并简介了诸官的职能及其选任情况。宋代承唐之制,分县为九等,官设知县(县令)、县丞、县尉、主簿,但随地望之高下、事务之繁简,常不备置,而互兼其职。最后,文章指出:宋代地方政治是“集权集治之尤者也”,集权集治收效明显,其利在于“割据一方以犯上作乱之事未曾见”,然而,其弊端则是“地方政府乏捍卫缉乱之力,形成权轻易撼之弊”,即集权制下之地方政制不能适应国防需要。因此,南宋众多大臣主张适当加强地方官的权力,但终不被朝廷采用。这篇文章提出的一些观点,如通判对知州的牵制、宋代集权之得失等,是建立在宋人论点基础上的,并对20世纪最后20年的宋代地方政治制度研究有重要影响。不过,宋代的地方监当官是否能在财政方面制衡州府长官,还是值得讨论的。
这一时期的主要研究成果都认为宋代地方行政是州、县两级制。
二、第二阶段(1950-1979年)
该阶段中国大陆有关宋代地方政治制度的研究成果更少。1962年,聂崇岐在所作学术报告的基础上发表了《中国历代官制简述》,在涉及地方行政时,仍坚持宋代是州、县两级行政。县级长官有县令、有知县。自宋太祖推行罢藩镇政策后,节度、防御、团练、刺史等逐渐变成空衔,州政由京朝官前去管理,称“知某州军州事”,简称知州。所谓“军”是指厢军,所谓“州”是指民政。他将宋代州级僚属分为两大块,即幕职诸官是属于军政方面的,诸曹参军是属于民政方面的(这显然是不符合两宋实际的)。文章还指出,在州县行政机构之外,宋又有监察区,叫做路,不过,在宋代中央集权深入的政策下,这种组织既不同于汉代的刺史,也不同于唐代的采访处置使或观察使。
与大陆较沉寂的局面不同,同时期中国的台湾地区在宋代地方政治制度的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宋代监司(即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的通称)是朝廷控制地方民政、财政的重要工具,监司行使权力的区域称路,宋代路的性质并无定论,即路是监察区?还是行政区?在行政方面是实三级?还是虚三级?等等皆有争议,1974年,美籍学者罗文在台湾发表文章认为,想了解路的性质,必须先了解监司制度的由来与演变,要解决路在行政方面是“实”三级,还是“虚”三级的问题,则必须了解监司与州县之间的相互关系。该文主要探讨了宋代路制产生的背景和决定路制发展的原因。文章指出,转运使路的设立与宋初的征伐战争关系密切,转运使既要供应军需,还负责接收被占领地区的典籍簿书,以为征收赋税的依据。转运使的主要任务一是理一路之财,二是作为中央特派员替朝廷监察地方。这两项任务是决定路制发展的主要因素。从理财角度看,路的疆域应大些,从监察角度看,路的疆域应小些。北宋转运使路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强化监督。当然,为了不减弱转运使筹措财物的能力,宋朝一般不是随意增加路的数目,而是采用以下几种办法加强监察:一是单独增加监察人员(即重要路分多设转运使、副、判官及提刑等)。二是将一路监司如漕司和宪司分城而置,以单独加强监察职能。三是实行复式路制,即转运司和提刑司、常平司等路不一定吻合。元丰23路,实为宪司路,漕司路因通管两路之需,实为18路。最后文章指出,为了保持理财与监察功用的平衡,宋廷在路制系统之上,还设有六路发运使、四川都转运使、川陕茶马司等超级系统。该文虽不长,但颇有新意。文中还列表说明了南宋几路漕、宪司治所互异之况。
同时,也有学者坚持宋代地方行政区划自宋太宗至道三年后即是路、州、县三级制的观点,并进一步分析了帅司、监司职能地位在北南两宋的变化。指出,帅司在北宋中叶以后渐置,初时其权不重,后来渐兼治司所在府或州事,且兼掌一路之军、民、财、刑诸政,侵漕、宪诸司之权,颇类唐朝的节度使,至南宋遂有帅司之称。大体上,北宋诸路监司与府州长官地位相去不远,故宰相罢任而外出者多典州而不任监司。南宋则不然,帅、漕、宪、仓四司渐为府州之长,而帅司地位特隆,有驾临三监司而为一路长官之势,又或合诸路为一道,置宣抚处置使以统之,地方之权渐重,这是由外患压力太大而不得不如此也。(叶伯棠1978)。
关于宋代地方行政组织的特点,或总结为三个特色:一是用文臣出守列郡;二是将地方政府权力完全收归中央(宋代所有地方官均为中央办事);三是尽量使地方官吏互相牵制,如一路之中四职并行,府州之中长官与通判牵制等(叶伯棠1978)。有的学者以宋代整理农政皆归于失败为例,分析了导致农政中辍的原因,也就是宋代地方行政的四个弱点:一是宋代县级政府等地方基层政权组织残破不全;二是地方官进用考核不严密;三是州县胥吏之恶化;四是乡县间豪猾土劣之大量增加。指出,宋代只知减少中小县级官员的编制,而不合并县数,造成县级政府组织不健全,实为宋代地方行政低能之第一原因,而后三个原因共同作用,则加重了这一弱点(孙国栋)。
自秦朝确立郡、县制度以后,中国两千年的地方行政区划变化较大的是郡(府、州)及其以上的区划,相比较而言,县级区划的数量及其辖区、建制等虽稍有变化,却显得相当稳定。因此,除通史性的县制史外,专门研究宋代县级政治制度的文章是很少的。60年代末,齐觉生发表了研究北宋和南宋县令制度的两篇文章,这是迄今为止专门论述宋代县令及县政的分量最重的论文。作者在讨论北宋县令制度的“绪论”中首先讨论了宋代由于奉行集权原则,强干弱支而造成的消极影响,接着指出,宋人很重视县,因为县令是熟悉中央政令、了解民间疾苦,既能使上情下达,又能勤求民隐,使下情上达,是中央与地方的桥梁,能弭解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矛盾,因此,政府以之为“亲民吏”,人民依之为“父母官”,社会又视之为“百里侯”。但是,宋代以中央官而知地方事务,加以四监司等多头节制,结果是县令的权与责发生脱节,即县令必须担负起“管、教、养、卫”的一系列责任,承担繁役、重税、剧盗、豪强等一系列问题的困扰,尽到亲民与厘务的天职,责任重大,但是,其权力又很有限,欲保民而地方武力脆弱,不能有效地维持治安;欲爱民,而不能薄赋敛,反而不得不积极催征。尽管如此,两宋特别是北宋还是涌现出了许多治剧的著名县令,许多高官显宦皆曾经历县职而得到锻炼。然后,文章分县数与县等;县官的名称与进用;县的组织与职权,县令的俸秩与奖惩,北宋县令的四大课题(赋役、盗乱、劝农、兴学)展开讨论,并在“余论”中指出了北宋县政的七个优点:即县令长资格与能力并重,厚禄养廉,回避故乡,平反冤狱,改革风俗,重农劝农,治理豪强等。二大缺点:即三个脱节(权责脱节、理论与事实脱节,生产与战斗脱节)和四大困扰(繁役、重税、剧盗、豪强)。余论还涉及官员经商、汉宋县令比较、北宋朝野对县政的兴革等问题。在研讨南宋县令制度时,作者分别探讨了南宋县令应变的三大任务(守土、防盗、安民),南宋县官的组织与权责(县数与县等,县官的品秩与俸禄、职掌、治绩等),南宋县令的监督,县令在司法中的智慧,县令与营田、县令与县赋,以及县令与县学,与经界法,与农、工、商业的关系等等问题。这一研究成果引用史料非常丰富,仅仅为了讨论南宋县令的治绩,便从《宋史》中选出217例,分类进行统计,涉及的问题较多,为今后进一步研究宋代县级行政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齐觉生1968;1969)。
三、第三阶段:(1980——2000年)
1980年中国宋史研究会的成立,伴随着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改变,中国大陆的宋史研究事业迅猛发展,20世纪后20年中国大陆的宋史研究成为全世界的主力军,成果大量涌现,而且研究水平大为提高,宋代地方政治制度的研究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虽然至今仍没有系统研究宋代地方政治制度的专著问世,但是朱瑞熙1986年发表在《文史知识》上的连载文章《官僚政治制度的产物——复杂多变的宋朝官制》曾用较大篇幅对宋代的路级官制进行了较全面研究,他与张其凡合著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第五章对地方行政体制、第六章第二节对地方司法权及其执行情况,第七章对地方监察系统,第八章对地方军事机构,第九章对地方财政管理制度的研究成果等,都是有关地方政治制度的精审论述(1996)。龚延明在所著《宋代官制辞典》的宏篇巨制中不仅简要介绍了宋代地方行政机构,而且为名目繁多的各级各类地方职官列了众多条目,考证其职源与沿革、职掌、品位、编制、简称与别名,极为详缜(1997)。张希清等所著《宋朝典制》(1997)的第二章第三节“地方官僚机构”,也是对地方政治制度的论述。李治安主编的《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1996)第三章是专门讨论宋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内容涉及地方行政统属关系、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军事权力分配、司法权力分配以及对地方官员的行政监察、对边疆地区的治理等等。此外李昌宪对安抚使制度的研究,汪圣铎、包伟民对宋代地方财政制度的研究,戴建国、王云海等对宋代法制史的研究,黄宽重、张德宗等对军事制度的研究,邓小南、苗书梅对宋代官员选任制度的研究,贾玉英《宋代监察制度》的一些章节,等皆是研讨宋代地方政治制度的重要成果。单篇文章的有关论述更多。以下拟分类略加介绍。
一、关于地方行政区划
前面已经述及,宋代地方行政是路、州、县三级区划?还是州、县二级?是虚三级?还是实三级?并无一致意见。近二十年,研究者在这一问题上还是见仁见智。争议主要在路这一级区划。坚持三级行政区划或曰三级行政管理者认为,宋代的路是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划(王文楚1988;郑世刚 1982;林英男1988;江晓敏1994;贾玉英1996,294;李昌宪1997;李孔怀1987;龚延明1997)。汪圣铎也认为:宋代“路作为一级行政单位、行政区划也逐渐确立”(汪圣铎1995,545)。或认为“至南宋,路成为一级行政区划”(郭建1989)
同时,仍有学者坚持宋代是州、县二级行政体制,认为宋代的路级官僚机构诸司并存,互不统属,没有形成统一的权力中心,还不是一个完整的行政区划(张德昌1985;朱瑞熙1996,张希清1997,苗书梅1996,陈振1999,,包伟民2001)。张德昌从现代意义上政区的概念及其内涵出发,指出北宋的路与州之间不是上下级隶属关系,路级各机构之间职权交错,各自为政,其结果是一种不统一的管理局面,而这些都是不符合政区性质的,所以认为宋代路制不是一级政区。(1985)
也有学者未明确断定宋代是二级区划还是三级区划,指出由于宋代地方行政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州之上的路,没有单一的高级地方行政机构和单一的行政长官;二是在州之上的路不是单一行政区划,因为诸监司分路不一致,形成了一套复式路制;三是各州依然保留了向中央政府直接奏事权。这三个特点的存在使宋代的路不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可称之为二级半或虚三级制。但是,宋神宗以后,路已具备一级行政区划的职能,如果单纯从行政区划体系看,还是可以算作三级的(周振鹤1995)。
无论承认宋代地方是二级区划还是三级区划,多数研究者都认为,宋代路级机构的机制是在不断转换的。或认为转运司在明道二年各路复置提点刑狱司之前,是一路的最高行政机构,这时的转运司路,或可看作是一级行政区划。至道以后,诸司并置,不算一级区划(1992朱瑞熙1996,343—344页)。 朱瑞熙在1986年发表的系列论文中曾认为宋代实行路、州、县三级建制,1996年的成果又认为,严格地说,宋朝的地方实行州、县两级建制(282页),“路”级机构只具有中央派出机构的性质,代表朝廷对地方实行监督(320页)。不过,随着这些机构的机制逐步转换,如诸司常常联合行动,这又表明出现了路由监察区向行政区转变的趋势,元朝行省制完成了这一转变(320页;347—349页)。姜汉椿也认为,“转运使路只是处于一种过渡型的行政区划,其建制尚不完备”(1985)。江晓敏虽认为宋代地方行政是三级,但又认为:“由于路级始终未形成统一的行政机构,诸司互不统摄,也不能尽以州县为下属,兼之长期处于流动施治的状态,故而,宋代始终未建立起规范的路、州、县三级行政统属关系”
(1994)。
此外,又有不少学者对路的性质不作具体认定,而是根据史实、从多角度进行具体分析和辨证解释。如许怀林虽指出转运使因其职权涉及到一路军民事务的各个方面,“是作为路级长官在那里行政施治,已经由临时性的使者,演变为稳定的、制度化的地方大吏”,“行省制就要出现了,宋朝路和转运使是从监察区向行政区转化的产物,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但是,由于转运使受到了具体而严格的考课和监督,其事权不断分割,所以,“转运使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一路之长官,在它身上还明显地留着前阶段的、旧性质的东西”。作者认为,路级四司官实际行使着一级行政单位的职权,“路”具有了“行省”的性质,与元朝行省制很相近,所差的是没有一个“丞相”来统管了(1984)。郑世刚在承认北宋转运使“在一定程度上已具有路级行政机构的政权地位”的同时,也指出:“但是,在北宋一百六十余年中,转运使又始终不是路级政区完整统一的政权代表,转运司也不是完备统一的路级政权机构”(1984)。
包伟民发展了七十年代罗文关于元丰23路在财政上实为18路的论点,指出宋代的路分区划(如元丰23路)与财政区划不是完全相同的。如河北东、西,永兴与秦凤,京东东、西,京西南、北,淮南东、西;在均济有无方面关系密切,应视作一个财政区划。所以,历来所言的熙宁七年以后的23个转运司路分,在财政区划上实际上却只有18路,另外加上京畿地区和新辟的熙河兰会路,共计20个财政区划。南宋的16路则是帅司路,与漕司路分也稍有差异。包著还指出,宋代路分转运司制度一经确立,“就开始了从作为中央计司派出机构向地方财政管理机构缓慢转变的过程”,转变的结果是出现了转运司独立核算的漕司,形成了宋代转运司的财政区划。而“宋代的路级财政区,与后来介于中央与州郡之间的大政区(省)的形成,还有一定距离”。转运使远未能一统路分政务的各个方面,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路级政区管理机构(2001)。
总之,由于宋代路级主要长官的设置及其职能地位具有特殊性,不与前后各朝的制度雷同,很有时代特色,所以存在诸多对路制的不同看法,这是很正常的,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本身就能推动学术研究的进步。
二、地方政权组织及其职能
1、路级官制
尽管路级不是规范的、完整的一级政权组织,但宋代路级各司官吏在许多方面确实承担着联络中央与地方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特别是宋代路制是整个封建社会历史上很独特的地方政治制度之一,所以,研究这一层级政权组织和职官制度的文章较多,20年间发表单篇文章多达20多篇,这一领域随成为宋代地方政治制度研究中成果最多的亮点。研究者或者将监司制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从总体上论述监司制度的结构、选任、职能及其所受的严密的监督与牵制,指出宋朝建立了远较此前历代严密的以监司为中心的地方监察制度。这一制度的特点是结构多元化。其职能有双重性,即既治民,又治官,行政与监察并重,但其职能的重点在经济方面。宋代对监司实施了来自上(御史台等)、下(州县守令等)及同级官员(监司之间互察)的广泛而严密的监督与牵制,贯彻了既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又不使地方权势坐大的原则(金圆1982,1994;贾玉英1996,第八章第一节)。莫家齐等对监司按规定时间巡察所辖地区的出巡制度进行了研究(1989)。
更多的研究成果是对宋代路级常设机构即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抚使司等诸司官僚机构及其职官制度进行的分别论述。
研究转运司及转运使的成果高居首位。或考索北宋各路转运司的分合及治所的变迁(王文楚1988;李昌宪1992,2000)。或探讨转运司作为地方最高财政长官在财务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上所受到的监督、按察和考核(方宝璋1993-1)。其余大多是对转运使制度的产生过程,机构建置、职能范围,及其在两宋政权体制中的特殊地位等问题进行的综合性的研究。
关于转运使的起源问题,一般认为,宋代的转运使起源于唐玄宗先天二年(713)设置的“水陆运使”或称“水陆转运使”(郑世刚1984;贾玉英1996,340页;龚延明1997)。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北宋所置诸路转运使是取法唐代中叶以后所置的巡院之意,“从北宋诸路转运使的职掌、设置与理事特点看,它与唐代巡院的继承关系十分清楚,并不象人们所普遍认为的那样,是由唐代诸道转运使而来”。北宋的转运使分路设置,唐代的水陆运使则以一使而总诸道转运,并非分道设使,二者名同实异,与巡院相比,北宋转运使的职掌还是有所发展的(齐涛1991)。
北宋转运使路形成和得到强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经济上的,边防上的,政治上的,但经济的原因是最根本的(许怀林1984,309)。
宋代转运使的职能范围很宽泛,包括财计、按察、狱讼、治安、军机边防、民政庶务等诸多方面,当然其职能的重点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还是有差别的(许怀林1984;郑世刚1984;贾玉英1996;朱瑞熙1996;包伟民2000)。传统观点认为:熙宁变法设置提举常平以后,分割了转运使的财权。而纪凡以北宋盐利收入、酒课收入、坑冶收入的分割为切入点,指出,熙丰以后提举司只是单纯的财政收入组织,无财政分配权力,转运司不但是一个财政收入组织机构,而且也是一个财政分配的主管机构。改制后,常平司所掌者,主要是熙丰以后新辟的财政收入,而转运司仍然掌领熙宁以前旧的财政收入部分。如熙宁以后,盐政由提举司主持,但是,提举司须照额将旧日转运司所得盐额拨还。崇宁以后,在东南地区行钞盐法,盐利全归榷货务,既不在转运司,也不在提举司。又如酒利收入,常平司所得为对买扑者所课的新税,即买名钱,而转运司旧日所得之课利,仍旧归本司所有。所以,纪凡指出:熙丰以后,所谓“转运司独用民常赋与州县酒税之课,其余财利悉收于常平司”[4]的说法是错误的(纪凡1992)。
针对宋代转运使的历史地位,大多数研究者都是既肯定其在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内乱、保持赵宋政权的稳定统治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又指出这一制度与宋代重内轻外,地方权力太小等弊端有密切关系。使地方权限太小,经济上只增收而无力开源,军事上虽无力叛上,却也减弱了其对外防御和对内治安的能力。所以宋代的内忧外患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安抚使司是宋代路级机构中的军政官府,其长官安抚使往往主要由治司所在州府的知州或知府兼任。对于这一官僚机构及其长官的职能等相关制度的研究,除综合性论著有所涉及(朱瑞熙1996;龚延明1997)外,最卓有成效的成果都出自李昌宪笔下。他除了在前述著作《宋代安抚使考》的“代前言”中对宋代安抚使制度进行了富于开拓性而且相当精审的研究外,还发表了十余篇很有见地的相关论文。首先,他详细地考述了宋代诸路帅司制度的渊源及诸路安抚使制度复杂的形成与发展进程,安抚使的权限等基本问题。其次,着重对从唐刺史制到宋知州制的演变过程进行了研讨,指出知州制度正式取代刺史制是从宋太宗端拱以后至宋真宗咸平二年以前八九年间之事。知州制的确立,取代了方镇割据赖以维系其统治的地方官僚体系,为安抚使制度的诞生准备了第一个前提条件。而到宋仁宗前期为止,从都部署到都监、监押这一新的地方统兵体系的形成,为安抚使制度的诞生准备了第二个条件。作者还详述了宋代不同地区各路帅司形成的不同时间及其演变(李昌宪1996-1,1996-2,1999-1)。
关于安抚使的权限,李昌宪分别从其兵权、财权、人事监察权、司法权、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职能等五个方面展开讨论,最后得出结论:“安抚使基本上仅有一路的兵权以及由兵权派生而出的若干权力。安抚使基本上无权过问一路的民事。”“安抚使司对于统辖州军仅拥有军事指挥权,官员监察弹劾推荐权,以及处理所辖地区边防、民族等事务的权力。只是到了嘉定以后,沿边的两淮、京湖、四川安抚制置司才拥有总辖数路兵、财的权力。但是,即使到了这一时期,安抚制置使也未获得唐代节度使那样广泛的权力。它本身就是宋廷随时可以撤换的文官”。“即使就兵权而言,安抚使所拥有的权力也是极不完整的”。就其上而言,掌兵权者有皇帝、枢密院、三衙、率臣,安抚使对本路的军队仅有节制之权,这与唐代节度使完全拥有方镇兵的平时的管兵权、战时的调兵权与领兵权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就同级而言,安抚使与一路总管、钤辖、都监之间的隶属关系并不很明确,兵甲往往又非一司可以专督,所以,其兵权也是不统一的。就其下而言,宋廷又通过加强州郡的实力来制约一路帅司的权力。所以说,宋代安抚使的兵权是极不完整的。不仅如此,其权力还是极不稳定的(李昌宪1999-1)。朱瑞熙也认为,宁宗以后,各路兵政都归都统制司,民政分属各司,安抚使有职无权(1996,342页)。可以说,李昌宪对安抚使制度的研究,独树一帜,而且做得很系统、很细致。
与安抚使相关的南宋时的宣抚使、制置使的研究成果很少,王曾瑜曾对宣抚使等28个特派大员和专使、各路长官、重要军职机构的主要属官的编制、职责分类、来源及品位、俸禄、演变过程等进行了系统研究(1984)。黄宽重有《南宋对地方武力的利用和控制:以镇抚使为例》一文(尚未看到)。陈世松则对曾任四川宣抚使的3人、安抚制置使的9人、安抚制置副使的4人的任期及其组织特点进行了考述(1982)。而龚延明将都督府,都部署、钤辖、监押及巡检,制置使司、宣谕使司、招讨使司、安抚使司、镇抚使司,宣抚使司、总领所,御前诸军都统制司等总称为“军事统率机构与地方治安机构”,对各个官府职官的起源与沿革、简称与别名、职掌、编制等进行了系统介绍(1997)。
三、提点刑狱
提点刑狱司及提点刑狱公事是继转运使之后宋代设立的路级第二个常设监司,关于提刑司的设置沿革,提刑司官属的组织及其选任,提刑司的职权,以及宋政府对提刑司的考课监督,提刑司制度创立的历史意义及其存在的问题等,至今仅有一篇专题论文(戴建国1989)。文章较为全面深入地论述了提点刑狱制度,并纠正了一些因史籍记载矛盾或缺漏而导致的对该制度的错误认识。指出,宋代提刑司制度正式形成于真宗景德四年,明道以后直至南宋灭亡,提刑司不再有大的变动。史书中关于治平元年至熙宁二年之间或罢或置的只是武臣担任的同提点刑狱使臣,不包括文臣担任的提点刑狱。在论述提点刑狱按问刑狱、按察官吏、督经总制钱、管封桩与无额上供等钱物、劝课农桑、兼领常平及河渠、贼盗、治安、招军等一系列职权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元丰以前宋代州级政权拥有死刑终审权,元丰以后州军方须把大辟案报提刑司审批,提刑司遂拥有除奏讠献 案以外的所有案件的终审权,提点刑狱成为一路最高司法长官,这纠正了一般论著所说的宋代一开始就集地方司法权于中央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已被学界广泛接受和引用。此外,朱瑞熙在指出提刑司是一路最高司法机构时,又强调,提刑司因按察下属官吏,所以又是一路最高监察机构之一(1996)。其它研究宋代政治制度或司法、监察、职官制度的论著也有对这一制度的专门探讨(朱瑞熙1986,1996;贾玉英1996;王云海1992;龚延明1997)。汪圣铎、方宝璋、包伟民等在研究地方财政史时,对于渐侵转运使职权的提点刑狱的财政职能也多有论及。
提举常平司是宋代常设的又一个路级官府,其长官提举常平司公事因王安石推行新法而设置,主要负责督促地方官奉行新法并掌管部分因新法增收的税赋,南宋以后,渐与提举茶盐司合并,改称提举常平茶盐公事等。目前,关于这一官职的研究成果也不多,专论文章仅有一篇,文章对提举常平司的设置及其沿革,组织结构及官员资序,职责与考课监督制度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作者将常平司的职责分为三大类:一是监察地方官吏,主要按劾地方官在赈灾、派役等方面的行政执法不力;二是主管常平义仓、农田水利、免役、赈灾、慈善等政事;三是掌“摘山煮海”之利,即兼领矿冶和盐政等(贾玉英1997)。此外,在朱瑞熙、龚延明等的前述成果中,也有对这一制度较为详缜的论述和介绍。针对提举常平在南宋时职掌的转变及其在地方财政体制中的地位,除前引纪凡的论述外,包伟民、汪圣铎的著作中也有新的考辨,并提出了在漕司正常财赋之外宋代逐步形成了“仓(提举常平司)宪(提点刑狱司)?(通判)丞(县丞)财赋征调系统”(包伟民1999,2001)。
除漕、帅、宪、仓四司之外,宋代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还设有名目繁多的特殊职掌的一路或跨路而设的地方官僚机构,如都大发运使司,提点坑冶司、提举市舶司、提举学事司、都大提举茶马司等等。至今,仅有对发运司兼管坑冶事与废置不定的提点坑冶铸钱司的关系,对提点坑冶司及其他兼管坑冶的地方官有专文研究(王菱菱1991,1993;汪圣铎1999)。
2、府、州、军、监官制
这一时期,关于州、府、军、监的区划与分等,大致沿用了聂崇岐的研究成果,即既有按都督、节镇、防御、团练、刺史(军事)划分的州格之别,也有按雄、望、紧、上、中、中下、下划分的七个等级。不过,李昌宪有关宋代监有同下州之监,隶州之监,隶县之监三个等次的细致划分(1992-1);对军制中有隶属于路的军和隶属于府州的军使之不同等级的论述,更加全面深入了(1990)。
关于府、州、军、监官府中官吏的职源与沿革、职掌、品位、编制、简称与别名等,龚延明在《宋代官制词典》中有系统的考证,朱瑞熙在其前述著作中也有较全面的叙述。宋代州级官衙主要有州治、通判厅、签厅、签判厅(判官厅)、教授厅、节推厅、察推厅、录事厅、府院、司理院、司户厅、司法厅、路钤衙、州钤衙、路分厅、支盐厅、巡辖马递铺厅等等,不同时期还有变化。
州(府、军、监省略)级长官是知某州军州事,简称知州。过去一般认为,用文臣京朝官担任知州,取代武臣节度使、刺史等,是宋太祖赵匡胤推行的加强中央对地方控制的改革措施,1942年金毓黻曾纠正过这一观点,通过近期的更深入研究,现在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用朝官外出任知州在唐末五代已非常普遍,而且宋初也并非一下子全用文臣替代了武臣,只是在新征服的南方地区多直接派用文臣,后周旧有版图上仍多沿旧制,用武臣为长官,在宋太宗端拱以后到真宗咸平二年以前,知州制才取代刺史制的主体地位,(邓小南1990,1993;李昌宪1996,1999)。研究进一步表明,宋初的朝臣知州中既有文臣也有武臣,宋代州级长官普通由文臣担任,特别是西北三路的知州主要改由文臣担任的转变,是在宋真宗朝乃至仁宗朝才完成的。针对知州在军政、民政、财赋、司法、监察等方面的职能地位、存在的问题等也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苗书梅1998)。
在研讨宋代中央与地方关系这一问题时,过去往往只强调加强中央集权的一面,论述宋代如何削弱、分割了地方长官的职权,把地方的兵、财、政、法等权力全部收归了中央。但是,事实上,宋代州府长官的军权、财权、司法权等,在最初都是相当大的,在赵宋政权稳定以后才逐步被缩小的。如州长官的军权是自宋仁宗庆历之后,经熙丰将兵法改革才大部分丧失掉的;其司法权也是在元丰改制以后始大为减少的;其财权在宋仁宗时逐步减少,经过宋神宗时增加中央财权的一系列改革,到宋徽宗以后更加减少。因此,可以说,在北宋前期,知州拥有较完整的治理州郡的权利,能够比较顺利地推动州内的一切庶政。同时,各州直属中央政府,表明宋政府并未将地方的权力完全收归中央。北宋中期以后,知州的权力逐步减少,这些被减少了的权力增加到了路级机构中,使路级机构增加了行政的职能。当然,州郡权力的过分减少也产生了明显的弊端,即削弱了中央政府在地方的统治能力(朱瑞熙1996,349--364)。
州级副长官通判,全称通判某州(府)军州事,是宋代普遍设置的一个地位特殊的官职。由于它在北宋前期以监州身份出现,且终宋之世,在监察知州乃至监司、州县属官方面,在独立经管一些上供赋税方面等,表现出特殊的功能,因而引起了研究者较多的关注。
1990年,同时发表了两篇研讨通判的专文,二文均论述了宋代通判的创置原因与经过,任用情况,职掌范围及其在宋代地方政治中的地位(苗书梅;王世农)。认为通判始置于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首先在新征服的原割据国中及五代时形成的所谓四十余大藩府即重要藩镇州普遍设立,真宗以后才在小州军设立。其后一般大州府置2员,其余州军置一员,沿边小军或不设。南宋大州往往再添差一员。关于创置通判的原因,两文都认为首先是为了分割州府长官之权,以加强中央集权,其次,苗文从宋代知州时常由武臣及年老朝臣出任,需要精明强干的通判协助的人事需要出发,分析了通判得以维持其特殊地位的原因。王文则认为宋政府从唐朝佐官地位下降,长吏专擅自肆的历史经验中吸取了教训,因而赋于通判兼监察与行政权力的特殊性地位。在论述通判的职能时,苗书梅着重讨论了通判在财政方面掌管部分税籍,主管常平义仓及农田水利,筹办军需,征收经总制钱及其他附加税收入,提举军资库,以及掌管应在司,沟通中央与地方财政等方面所起的关键作用,并论述了通判职能的前后变化。王世农则分“佐理郡政”(专掌赋役钱粮、参与军机、审理刑狱等)与“按察官吏”两大方面叙述了通判的职能。两文从不同角度都对通判的选任制度及其在巩固宋朝中央集权统治体制中的作用进行了论述。王文指出,通判控制了府州经济大权,与转运使一道把地方财政纳入国家轨道,从而巩固了赵宋的中央集权。
关于通判创置的时间,一般依据《续资治通鉴长编》等的记载,认定为乾德元年即建隆四年,但是,也有人对此提出质疑,从陆游的《南唐书》中寻找资料,证明五代十国的吴王杨溥时及南唐时,均有通判之官称,宋在平定湖南后所设的通判,很可能受到了南唐官制的启发。
关于宋代通判的理财权限,一般引用李攸《宋朝事实》等文献中“一州之财,置通判掌之”的记载,认为通判掌握了州级重要的财权。或者说“最迟至光宗时,通判实际成为一州的第一主财长官”(朱瑞熙1996,307)。也有研究者指出,李攸的这一表述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实际上宋代州郡并非仅由通判理财,而是知州、通判共同理财,且知州负主要责任,李攸的话只适用于武臣知州及重臣知州的情况下。严格地说:郡守有财政调配权,通判负审核监督职能。不过,通判并非一概当配角,在有些财政事务中,通判是扮主角的。如掌应在司(有类似近代会计兼统计的功能)、提举军资库、主掌经总制钱及供军财赋的征解;并代监司掌管在本州之财等等(汪圣铎1991)。知州作为一郡长官,总领一郡军民之政,“也是财政的最高负责人”,“所谓通判掌一州之财,并不是通判排斥长吏为一州最高财政长官,而是指立通判以牵制长吏,使其不得专权,并由通判具体负责点检帐籍库务”(包伟民2001)。
关于通判的性质,一般认为它既是州级副长官,又有监察州级长官及其它同僚的权力,兼有监察与行政两种职能,地位比较特殊(王世农1990)。但是,其主要职能这两个方面的侧重点前后是有变化的。或认为北宋前期是监察官,独立性较强,元丰以后正式转化为州级副长官(金圆1984;方宝璋1993-2)。或认为,通判在宋初“是一名专职的监察官,地位与知州不相上下”,元丰改制时,初步确立了通判在州中第二长官的地位及其职权范围,此后其行政事务居于首位,对本州官员的监察降至第二位(朱瑞熙1996)。也有学者指出,“宋代通判既是府、州、军、监级的监察官,又参与地方行政管理政务,其性质和路级监司一样,既是治官之官,又是治民之官”。不过,在不同时期,其职能各有偏重,北宋前期偏重于监察官吏,北宋后期和南宋偏重于财政管理(贾玉英1996,425)。或认为南宋宁宗以前,通判地位虽不如北宋高,但仍拥有很大监督权,南宋末削弱了。通判不仅广泛地参与监察官吏,而且广泛参与了州一级的财经监督,一是监视钱谷出纳;二是巡历仓库,点检官物;三是拘收检察无额上供钱和经总制钱;四是与知州一起考核官吏的经济政绩;五是监督纲运;六是举劾知州及属下官吏的经济违法行为。为实施其财政监督职能,通判下设有应在司、理欠司、总领所审计司、磨勘司等机构。可以说,通判作为知州的监督者在财经上有自成系统之处(如知州隶漕司,通判隶宪、仓司)(方宝璋1993-2)。通判不仅在地方财政监督上起重要作用,在具体经办地方财务方面,也有其特殊地位,仓宪?丞第二征调系统的“?”即指通判(包伟民1999,2001)。此外,通判在地方审计中也起重要作用(方宝璋1995;肖建新1999)。
通判以下,宋在州级官府中设置幕职、州县官(北宋后期至南宋又称幕职、诸曹官),作为佐助知州和通判行使州级政权的属官体系,对于这一官僚群体,龚延明在其前引著作中设“幕职官与诸曹官门”,对各个官职的职源与沿革、职掌与编制,简称与别名等作了简要介绍。朱瑞熙在所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中,对这一官僚群体的设置、选任资序、职权范围等也进行了概述。戴建国对这一官僚群体在地方司法审判中的职能及其运作论述较为详审(1989)。在此基础上,苗书梅在2000年8月中国宋史研究会第九届年会上宣读的《宋代州级属官体制初探》对幕职、诸曹官的职源与设置状况、主要职能及其特点进行了更为深入系统的探讨,此文已收入年会文集即将出版。
关于州县军政管理系统,除安抚使、知州、知县外,还有总管、钤辖、都监以及元丰以后的将、副,南宋的都统制等等,除王曾瑜在所著《宋朝兵制初探》及朱瑞熙在其前引书第八章第一节有概论,李昌宪、黄宽重等的前举论文外,专门的研究尚少。
在宋代地方州县中,有两种特殊的官僚系统,一直被研究者忽视,即在当时不严格按州、县区划而设置的巡警治安官僚队伍——巡检,和负责专卖与工商税收征收的官僚队伍——监当官。这两个官僚系统都是多层次的,既有跨州设置的,又有以州为单位设置的,或以县为单位或跨县设置,或以市、镇乃至村、店为治所所在,在两宋文献中,有关巡检与监当官的史料很多,但非常分散,在只重亲民长官或治兵大吏的传统意识影响下,这两个官僚体系的地位一向不受重视,但是,它们在维持宋代地方统治体系,保证封建国家盐、酒、商税等重要收入项目的征收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除龚延明在《宋代官制词典》中列有众多条目介绍巡检和监当官外,苗书梅曾对巡检与监当官分别撰文,全面论述这两个官僚系统的演变、组织结构、职权、选任及其历史地位等(1989,1997)。此外,研究商税史的一些学者对监当官有简略论及(宋?;冷辑林1991),治安史研究者则称巡检司为警察机关(吴建幡1984)。
3、县级组织及其官僚制度
有关县级官府及其职官制度的文章仍然很少。
宋代县是最低一级行政建制,长官称知县或县令。大县和驻有兵马的县,由一员文臣京朝官或武臣三班使臣担任长官,称知县,小县往往选派一员选人担任,称县令。南宋时,担任知县的官阶降低了,从政郎(崇宁前为录事参军和县令)以上即可为知县事。宋仁宗朝以后,大县逐渐增设县丞作为副长官,小县不置。县级属官有主簿和县尉。一般只在大县备置4员,小县只设1到2名,兼领众职。宋代知县、县令的职能地位尽管与隋唐有较多继承性,但还是有许多时代特色的。然而,继曾资生研究县令的成果出来至今,除在各种通史性著作中、或有关中央考课地方官的相关论著中略有论述外(朱瑞熙1996;龚延明1997),仅见有关知县任期的一篇文章问世(邢琳1999)
县级的副长官县丞,因史料限制,至今尚无专文研讨。主簿和县尉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研究表明,宋代县主簿的设置在不同地区及不同时期均有变化,其职掌比唐代有较大变化。除勾稽簿书外,还负责征督赋税、出纳官物,参与县内司法活动。主簿的经济、法律职能的增强是宋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职官制度上的一种反映(李立1995)。宋初在五代久废县尉之后,重设县尉,改由文臣担任,并以县尉逐步取代镇将之权,县尉的职权,县尉的选任制度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这是宋王朝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之一。作为文臣所能担任的最低级的职务之一,县尉的改官制度如功赏改官制度等在当时有较大的影响。因为有了巡检参与维持地方治安,所以,宋代每县一般只设一员县尉,但是,在极少数经济发达的县中,出现了增设尉司的新情况,即一个县设立两个县尉时,往往在县城之外增置新的尉司。因为新增尉司主要设置在新兴的乡村经济中心——镇、市中,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宋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陈振1987-1)。
宋代地方官的任用制度,既有对前朝制度的继承,也有诸多创新与发展。这一时期,研究者对此关注较多,前述研究各级地方官制的论著在研究每一官职时,大多都涉及其选任方法和任职条件。同时,已有研究成果还讨论了地方官的任用办法与考核制度(邓小南1989,1990,1993;苗书梅1996;金圆1991;江晓敏1994;),任用原则如考试任用法、乡贯及亲属回避制、荐举保任法、定期轮任制等等(苗书梅1992-1,1991-1,1996-3,1991-2;张邦玮1986;陈振1986;曾小华1989;邓小南1991,1993),地区性的定差法(苗书梅1992-2,1996-2),中央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考察机制(邓小南1997-1,1997-2)等。这些研究成果不但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而且有一定的现实借鉴意义。
小 结
从近百年宋代地方政治制度的研究成果来看,取得的成绩主要还在于对具体制度的考订方面,即处于搞清楚制度基本内容的阶段,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集中体现在,由于宋代地方政治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方法和思路都较为陈旧,基础较差,尚待开拓或深入研究的问题还较多。
宋代地方政治制度研究正式开始于四十年代,当时虽有一些成果,但多是概论性的或史料排比式的论述。有关问题真正的全面展开研究主要在最近20年。
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论述了监司制度,特别是转运使和安抚使制度。关于转运使,也主要集中在对北宋时的研究,对于不同地区间的比较研究、前后分阶段的研究,特别是有关南宋的研究成果还很少。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及其他中央派出机构的研究成果,研讨各监司之间关系的成果,从地方政治制度的角度揭示宋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特殊性的成果等等还不丰富。州、县行政制度的研究成果更少,除通判外,或仅一、二篇文章,或处于空白状态。知州与通判的关系,地方武职官僚群体的基本情况,地方官在执法行政过程中的自主性如何,由中央政府选派的人数有限的州县官和主要由当地人充当的数倍乃至数十倍于朝廷命官的吏人之间的关系怎样,州县官员与地方乡伸势力、宗族势力、豪强势力等等的关系任何,特别是这些势力对地方官执法行政产生了什么影响等等问题,都缺乏深入研究。由于对具体问题研究不深入,至今尚未出版一本宋代地方政治制度史的专著。
附录
宋代地方政治制度史研究成果目录
(以姓氏笔画为序)
方宝璋 1993-1 《宋代在财经上对转运使的监督》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3期
1993-2 《宋代通判对财经的监督作用》 《福建论坛》1993年第6期
1995 《中国古代审计史话》 中华书局1995年6月
王文楚 1988 《北宋诸路转运司的治所》 《文史》第28辑,中华书局1988年
王云海 1992 《宋代司法制度》 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7月
王世农 1990 《宋代通判论略》 《山东师大学报》1990年第3期
王菱菱 1991 《宋代提点坑冶铸钱司与矿冶业》 《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5月
1993 《论宋代各级地方机构的矿冶业管 《河北学刊》1993年第2、4期
辖权(上、下)》
王曾瑜 1984 《宋朝宣抚使等的属官体制》 《文史》第22辑,中华书局1984年
王德华 1999 《宋代的地方行政机构》 《中国人事报》1999年8月3日第3版
邓小南 1989 《宋代文官差遣除授制度研究》 《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
1990 《试论北宋前期任官制度的形成》 《北京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
1991 《宋代辟举初探》 《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5月
1993 《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 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4月
1997-1 《略谈宋代对于地方官员政绩之考 《庆祝邓广铭教授九十华诞论文集》,河北教
察机制的形成》 育出版社1997年2月
1997-2 《课绩•资格•考察——唐宋文官考 大象出版社1997年4月
核制度侧谈》
叶伯棠 1978 《宋代地方行政制度》 《宪政评论》第9卷第4期
包伟民 1996 《宋代地方州军财政制度述略》 《文史》第41辑,中华书局1996年
1999 《宋代仓宪?丞财赋征调系统简述》 《宋史研究论文集》(漆侠等主编),宁夏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
2001 《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7月
江晓敏 1994 《宋代中央政府对地方官员的任用、 《南开学报》1994年第1期
管理与监察》
1996 《宋代路监司并立制下中央与地方 李治安主编《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
关系》 第三章,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
齐 涛 1991 《巡院与唐宋地方政体的转化》 《文史哲》1991年第5期
齐觉生 1968 《北宋县令制度之研究》 台湾《国立政治大学学报》第18期
1969 《南宋县令制度之研究》 台湾《国立政治大学学报》第19期
许怀林 1984 《北宋转运使制度略论》 《宋史研究集》1982年年会编刊,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7月
邢 琳 1999 《宋代知县的任期制》 《中州今古》1999年第3期
朱瑞熙 1986 《官僚政治制度的产物——复杂多 《文史知识》1986年第8期
变的宋朝官制(六)》
1996 《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 人民出版社1996年12月
纪 凡 1992 《论北宋户部体制的结构与功能》 《河北学刊》1992年第1期
孙国栋 《从北宋农政之失败论北宋地方行 《新亚书院学术年刊》第8期
政之弱点》
汪圣铎 1991 《宋代通判理州财事考辨》 《西南师大学报》1991年第2期
1995 《两宋财政史》下册 中华书局1995年
1999 《发运司与提点坑冶铸钱事》 《宋史研究论文集》(漆侠等主编),宁夏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
宋 ? 1966 《宋代的商税网》 台湾宋史座谈会《宋史研究集》第三辑,1966年
1971 《北宋商税在国计中的地位与监税官》 台湾宋史座谈会《宋史研究集》第五辑,1971年
冷辑林 1991 《略论宋朝的商税网及其管理制度》 《江西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
李 立 1995 《宋代县主簿初探》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中国古代史(二)》1995年第11期转载
李其? 1992 《宋代路制浅析》 《齐鲁学刊》1992年第4期
李孔怀 1987 《中国封建社会地方政体刍议》 《复旦学报》1987年第5期
李昌宪 1990 《宋代的军、知军、军使》 《上海师大学报》1990年第3期
1992-1 《宋代的监》 《历史教学问题》1992年第2期
1992-2[msm1] 《也谈北宋转运司的治所》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2年第2辑
1995 《宋泾原环庆路治所考述》 《史学月刊》1995年第4期
1996-1 《试论宋代地方统兵体制的形成及其 《史学月刊》1996年第2期
历史意义》
1996-2 《略论宋代知州制的形成及其历史意义》 《南京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
1997-1 《简述宋代安抚使制度发展的历史进 《大陆杂志》1997年4月,1997年6月
程(上、下)》
1997-2 《宋代安抚使考》 齐鲁书社1997年3月
1998 《宋代四川帅司路考述》 《文史》第44辑,中华书局
1999-1 《宋代安抚使制度研究》(上、中、下) 《文史》第47、48、49辑,中华书局
1999-2 《南宋四川的潼川府及与夔州路安抚使 《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43期
年表》
2000 《宋代转运使治所考述》 中国宋史研究会第9届年会宣读论文
李裕民 1997 《通判不始于宋》 《晋阳学刊》1997年第6期
杨树藩 《唐宋地方制度的比较论略》 《东方杂志》复刊第1卷第6期
吴建? 1984 《宋代的警察机关——巡检司》 《国际政治学院学报》1984年第4期
肖建新 1999 《宋朝审计机构的演变》 《宋史研究论文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99年
陈 振 1986 《中国历史上官吏任用的回避制度》 《中州学刊》1986年第5期
1987-1 《论宋代的县尉》 《宋史研究论文集》1984年年会编刊,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11月
1987-2 《关于宋代的县尉与尉司》 《中州学刊》1987年第6期
1999 《中国通史》第七卷(第11册) 白寿彝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3月
丙编《典志》第八章第五节
陈世松 1982 《南宋四川历任制置使》 《西南师院学报》1982年第3期
张邦炜 1986 《宋代避亲避籍制度述评》 《四川师大学报》1986年第1期
张希清等 1997 《宋朝典制》 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12月
张德昌 1985 《北宋路制简论》 《信阳师院学报》,1985年第3期
郑世刚 1984 《北宋的转运使》 《宋史研究论文集》1982年年会编刊,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7月
林英男 1988 《唐宋地方行政体制和强干弱枝 《深圳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
传统的形成》
苗书梅 1989 《宋代巡检初探》 《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
1990 《宋代通判及其主要职能》 《河北学刊》1990年第2期
1991-1 《宋代官吏回避法述论》 《河南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
1991-2 《宋代地方官任期制初论》 《中州学刊》1991年第5期
1992-1 《宋代官员考试任用法初论》 《史学月刊》1992年第2期
1992-2 《宋代定差法述论》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3期
1996-1 《宋代任官制度中的权摄官问题》 《宋史研究论文集》1994年年会编刊,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
1996-2 《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 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
1996-3 《宋代任官制度中的荐举保任法》 《河南师大学报》1996年第6期
1997 《宋代监当官初探》 《宋史研究论文集》(漆侠等主编),云南民族出版社1997年12月
1998 《宋代知州及其职能》 《史学月刊》1998年6期
2000 《宋代州级属官体制初探》 中国宋史研究会第九届年会(保定)宣读论文
罗 文 1974 《宋代中央对地方施政之路的区划》 台湾《大陆杂志》第49卷第5期
罗志渊 1940 《两宋地方政治与国防》 台湾《新政治月刊》第4卷第5期
周振鹤 1995 《中央地方关系史的一个侧面(上) 《复旦学报》(社科版)1995年第3期
——两千年地方政府层级变迁的分析》
金 圆 1982 《宋代监司监察地方官摭谈》 《上海师院学报》1982年第1期
1987 《宋代监察制度特点》 《宋史研究论文集》1982年年会编刊,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7月
1991 《宋代州县守令的考核制度》 《中州学刊》1991年第5期
1994 《宋代监司制度述论》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
金毓黻 1942 《宋代官制与行政制度》 《文史杂志》第2卷第4期
姜汉椿 1985 《北宋转运使路略论》 《华东师大学报》1985年第5期
赵葆寓 1987 《关于宋代县望等级的几个问题》 《北京师院学报》1987年第1期
郭 建 1989 《中国古代地方监察制度试析》 《华东师大学报》1989年第6期
聂崇岐 1941 《宋代府州军监之分析》(附表) 《燕京学报》第29期,后收入《宋史丛考》上册 中华书局1980年
1962 《中国历代官制简述》 《宋史丛考》上册 中华书局1980年
莫家齐 1989 《具有特色的宋代监司巡检制度》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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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宋代提举常平司制度初探》 《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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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建国 1988 《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研究》 《文史》第31辑,中华书局1988年
1989 《宋代的提点刑狱司》 《上海师大学报》1989年第2期
2000 《宋代法制初探》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
本文原载包伟民主编《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1900-2000)》,商务印书馆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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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本书分别是:王曾瑜著的《宋代兵制初探》,中华书局1983年版;王云海主编的《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 一篇文章是:郑世刚的《宋代的乡和管》,载《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5月版。
[3] 王曾瑜《宋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历史研究》1997年第4期149页。本文作者尚未查到张文。
[4] 王应麟:《玉海》卷186《宋朝三司使、淳化总计使、熙宁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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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建国